慈銘東風
廣州慈銘東風門診部有限公司
在業(yè)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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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越工商處字[2018]167號 | 廣州市越秀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當事人:廣州慈銘東風門診部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469150475XB;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住所:廣州市越秀區(qū)東風東路776號一層;法定代表人:韓圣群;經營范圍:衛(wèi)生。根據主動查處,本局于2018年2月2日對廣州慈銘東風門診部有限公司未按規(guī)定公示2016年度報告的行為進行立案。經查明,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于2018年1月12日才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提交并公示2016年度報告,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2016年度報告申報公示期限(2017年6月30日)。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附案證明:證據一:當事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委托書一份;證據二:網上公示2016年度報告時間的截圖;證據三:本局對委托代理人的《詢問(調查)筆錄》一份;證據四:發(fā)布在廣州紅盾信息網(www.gzaic.gov.cn)上的《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補報年報通知書》(穗工商管責字〔2017〕第1-51913號)截圖。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將擬作出行政處罰事實、理由和內容以及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告知當事人,當事人于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未在規(guī)定期內公示2016年度報告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商事主體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期限及時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及其他相關信息,并向社會公示”的規(guī)定,構成了未按規(guī)定公示年度報告的行為。根據《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商事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機關給予下列處罰:(一)未按照規(guī)定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登記機關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信息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戶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送年度報告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越秀區(qū)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提起訴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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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3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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