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福置業(yè)
浙江僑福置業(yè)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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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稅二稽罰[2019]27 | 國家稅務總局嘉興市稅務局 |
違法事實:(一)案件來源:自選案源,我局于2018年6月22日對你單位予以立案檢查。(二)違法事實:你單位在2017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列支不應由你單位承擔的利息支出11127316.68元,在2017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列支與你單位生產經營無關的各項費用463929.31元,合計多列支11591245.99元,2017年度少繳企業(yè)所得稅2897811.49元。上述違法事實,由以下文書及證據證實:證據一:2018年8月10日,取得法定代表人委托書1頁,證明相關文書簽署的合法性。證據二:2018年9月19日,取得賬頁憑證等證據材料復印件及證據提取單共233頁,證明違法事實的書證。證據三:2018年9月19日,取得納稅申報資料、財務報表復印件等證據20頁,證明違法事實已列支成本費用納稅申報的書證。證據四:2018年9月19日,取得副總經理王姚芳詢問筆錄共5頁,相關人員對違法事實的陳述的書證。證據五:2018年9月19日,取得“稅務稽查簽證”及“陳述申辯筆錄”共3頁,取得企業(yè)對違法事實認同的書證。證據六:營業(yè)執(zhí)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通行證、身份證等復印件共6頁,取得納稅主體資格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的書證。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1〕第49號)第六十至七十三條處罰決定:根據以上查明的違法事實,本局于2019年3月13日依法向你單位送達嘉稅二稽罰告[2019]15號《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已構成偷稅的違法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你單位的稅收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對構成偷稅的企業(yè)所得稅2897811.49元處0.5倍罰款計1448905.7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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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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