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達塑膠
杭州順達塑膠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jié)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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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臨(消)行罰決字〔2019〕0151號 | 臨安市市公安局 |
現(xiàn)查明位于臨安市青山湖街道天柱街73號的浙江順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設(shè)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給予浙江順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罰款處罰:限你單位浙江順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持本決定書到建設(shè)銀行臨安支行(賬號:330016173270530011710128)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guān)名稱及日期:杭州市臨安區(qū)消防救援大隊 2019年11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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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 詳情 |
2 | 臨(消)行罰決字〔2019〕0150號 | 臨安市市公安局 |
現(xiàn)查明浙江順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動消防系統(tǒng)未定期檢測,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根據(jù)《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二條,決定給予浙江順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罰款處罰:限你單位浙江順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持本決定書到建設(shè)銀行臨安支行(賬號:330016173270530011710128)。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guān)名稱及日期:杭州市臨安區(qū)消防救援大隊 2019年11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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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 詳情 |
3 | 臨(消)行罰決字〔2019〕0149號 | 臨安市市公安局 |
現(xiàn)查明位于臨安市青山湖街道天柱街73號的浙江順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根據(jù)《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二條,決定給予浙江順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罰款處罰:限你單位浙江順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持本決定書到建設(shè)銀行臨安支行(賬號:33001617335050010128)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guān)名稱及日期:杭州市臨安區(qū)消防救援大隊 2019年11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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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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