燁祥
長沙燁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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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東莞喬登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長沙燁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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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1122號之二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喬登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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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6-19 | 2020-08-14 |
2 |
長沙燁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喬登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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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民轄終35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長沙燁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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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7-04-20 | 2017-09-30 |
3 |
東莞喬登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與長沙燁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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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1296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東莞喬登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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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1-12 | 2018-08-28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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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粵1972執(zhí)1122號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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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2-07 |
2 | (2018)粵1972執(zhí)1122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喬登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長沙燁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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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決定書》、《限制消費令》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2-07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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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粵1972執(zhí)1122號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17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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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粵1972執(zhí)1122號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長沙燁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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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1122號 | - |
當事人- 長沙燁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東莞喬登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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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1122號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長沙燁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更新時間:2018-02-22已瀏覽:151文章來源:原創(chuàng)(2018)粵1972執(zhí)1122號長沙燁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喬登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根據(jù)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2017)粵19民終7979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依上述民事判決書,被執(zhí)行人應當支付申請執(zhí)行人貨款440000元、逾期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并承擔訴訟費3950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來本院領取執(zhí)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chǎn)令,逾期即視為已經(jīng)送達。自動履行期為公告期滿后三日內(nèi),逾期本院將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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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7 |
2 |
(2018)粵1972執(zhí)1122號送達執(zhí)行決定書(長沙燁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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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112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喬登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長沙燁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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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1122號送達執(zhí)行決定書(長沙燁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更新時間:2018-02-22已瀏覽:142文章來源:原創(chuàng)(2018)粵1972執(zhí)1122號之一長沙燁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喬登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長沙燁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依法立案執(zhí)行。因你(單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為,本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執(zhí)行決定書》,將你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并予以公開曝光。亦于2018年2月7日作出《限制消費令》,特令長沙燁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任慶元自本令作出之日起至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全部履行完畢止,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因你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送達《執(zhí)行決定書》、《限制消費令》。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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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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