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杉科技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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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于樂、余曉琳勞動爭議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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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執(zhí)15268號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于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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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1-07 |
2 |
謝揚芳、陳飛勞動爭議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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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執(zhí)14615號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謝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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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0-12-29 |
3 |
汪叡、深圳市與杉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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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執(zhí)14959號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汪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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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23 |
4 |
陳曉琰、深圳市與杉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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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執(zhí)14847號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陳曉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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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23 |
5 |
上海慎行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與杉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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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執(zhí)13232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上海慎行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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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18 |
6 |
北京市東元(廣州)律師事務所與深圳市與杉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深圳市與杉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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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06民初8770-8780、8791-8795號 | 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 |
原告-北京市東元(廣州)律師事務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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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1-02-07 |
7 |
北京市東元(廣州)律師事務所與深圳市與杉科技有限公司安慶分公司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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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06民初8768、8796號 | 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 |
原告-北京市東元(廣州)律師事務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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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1-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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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wèi)丹丹、深圳市與杉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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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執(zhí)12137號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衛(wèi)丹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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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2-21 |
9 |
童晨、深圳市與杉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人事爭議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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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執(zhí)10206號 | 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童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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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12-24 |
10 |
彭毅、深圳市與杉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人事爭議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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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執(zhí)5653號 | 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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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12-24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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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渝0103執(zhí)3545號 | 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0 | 詳情 |
2 | (2020)粵0305執(zhí)4353號 | 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0 | 詳情 |
3 | (2020)粵0305執(zhí)4163號 | 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7 | 詳情 |
4 | (2020)粵0305執(zhí)4162號 | 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7 | 詳情 |
5 | (2020)粵0305執(zhí)2020號 | 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02-10 | 詳情 |
6 | (2020)粵0305執(zhí)1867號 | 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21 | 詳情 |
7 | (2020)粵0305執(zhí)1459號 | 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5 | 詳情 |
8 | (2020)粵0305執(zhí)1458號 | 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5 | 詳情 |
9 | (2020)粵0305執(zhí)1457號 | 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5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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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民初10019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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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民初10019號 |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與杉科技有限公司 廣東益康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津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東莞市德標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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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5民初10019號深圳市中津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原告李衛(wèi)兵與被告深圳市與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津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廣東益康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東莞市德標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案號為(2021)粵0305民初10019號。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維修費用39174.94元;2、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車輛音響損失13700元;3、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車輛貶值損失35000元;4、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交通費2675元。(根據(jù)《深圳市2019年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統(tǒng)計公報》2019年深圳市人均交通支出為6419.05元/年,從2020年5月8日計至車輛維修好,為5個月);5、訴訟費用由四被告承擔?,F(xiàn)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簡易轉普通程序裁定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等相關訴訟材料。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6日09時30分在西麗第二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法院聯(lián)系人:鄭禮豪電話:0755-86143602聯(lián)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區(qū)沙河西路3272號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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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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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執(zhí)4347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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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執(zhí)4347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陳亮勛 當事人- 深圳市與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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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5執(zhí)4347號深圳市與杉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陳亮勛與你(單位)勞動爭議一案,深圳市南山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深勞人仲案[2020]11259號仲裁裁決文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5執(zhí)4347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變動情況。送達后如果財產狀況發(fā)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補充報告。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自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起,本院將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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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3 |
(2021)粵0305執(zhí)4346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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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執(zhí)4346號 | 勞動爭議 |
當事人- 深圳市與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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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5執(zhí)4346號深圳市與杉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黃東彪與你(單位)勞動爭議一案,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深勞人仲案[2020]11261號仲裁裁決文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5執(zhí)4346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變動情況。送達后如果財產狀況發(fā)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補充報告。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自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起,本院將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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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4 |
(2021)粵0305執(zhí)2997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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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執(zhí)2997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王泰和 被告- 深圳市與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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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5執(zhí)2997號深圳市與杉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王泰和與你(單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2020)粵0305民初4955號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5執(zhí)2997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變動情況。送達后如果財產狀況發(fā)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補充報告。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自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起,本院將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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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5 |
(2021)粵0305執(zhí)3000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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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執(zhí)3000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南京靈創(chuàng)網(wǎng)絡技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與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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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5執(zhí)3000號深圳市與杉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南京靈創(chuàng)網(wǎng)絡技術有限公司與你(單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2020)粵0305民初6586號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5執(zhí)3000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變動情況。送達后如果財產狀況發(fā)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補充報告。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自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起,本院將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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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6 |
(2020)粵0305執(zhí)13232號限制消費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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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執(zhí)13232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上海慎行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與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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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5執(zhí)13232號深圳市與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申請執(zhí)行人上海慎行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深圳市與杉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zhí)行過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現(xiàn)向你方送達本院本案限制消費令。該限制消費令的主要內容為:責令你方自收到本令之日起不得有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jīng)營必須的有關消費之行為。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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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7 |
(2020)粵0305執(zhí)14847號限制消費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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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執(zhí)14847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陳曉琰 被告- 深圳市與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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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5執(zhí)14847號深圳市與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申請執(zhí)行人陳曉琰與被執(zhí)行人深圳市與杉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執(zhí)行過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現(xiàn)向你方送達本院本案限制消費令。該限制消費令的主要內容為:責令你方自收到本令之日起不得有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jīng)營必須的有關消費之行為。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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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8 |
(2020)粵0305執(zhí)14959號限制消費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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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執(zhí)14959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汪叡 被告- 深圳市與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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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5執(zhí)14959號深圳市與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申請執(zhí)行人汪叡與被執(zhí)行人深圳市與杉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執(zhí)行過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現(xiàn)向你方送達本院本案限制消費令。該限制消費令的主要內容為:責令你方自收到本令之日起不得有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jīng)營必須的有關消費之行為。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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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9 |
(2020)粵0305執(zhí)15268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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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執(zhí)15268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余曉琳 于樂 被告- 深圳市與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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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5執(zhí)15268號深圳市與杉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于樂、余曉琳與你(單位)勞動爭議一案,福建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閩勞人仲案字[2019]第528號仲裁裁決文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305執(zhí)15268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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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
10 |
(2020)粵0305執(zhí)14959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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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執(zhí)14959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汪叡 被告- 深圳市與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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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5執(zhí)14959號深圳市與杉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汪叡與你(單位)勞動爭議一案,杭州市江干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浙杭江干勞人仲案(2020)1169號仲裁裁決文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305執(zhí)14959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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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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