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大
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開業(yè)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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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德信資本財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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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民申5904號 | 合同糾紛 |
再審申請人-深圳市德信資本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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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9-18 |
2 |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與萬玉婷、王清、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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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2071民初1654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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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8-11 |
3 |
郭金鳳與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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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2071民初16748號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原告-郭金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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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7-29 |
4 |
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與蔡哲翔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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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民終1173號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上訴人-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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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2-10 | 2021-06-11 |
5 |
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與何繼紅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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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民終1171號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上訴人-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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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2-10 | 2021-06-11 |
6 |
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與陳禮濤、吳燕軍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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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民終1174號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上訴人-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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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2-10 | 2021-06-11 |
7 |
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與李慶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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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民終1181號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上訴人-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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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2-10 | 2021-06-11 |
8 |
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與林俊麗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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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民終1169號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上訴人-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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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2-10 | 2021-06-11 |
9 |
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與李俊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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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民終1170號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上訴人-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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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2-10 | 2021-06-11 |
10 |
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與陳建顏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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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民終1172號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上訴人-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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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2-10 | 2021-06-11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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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趙淑珍 被告- 中山市專盈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聚財貳拾陸號投資中心 深圳德信聯(lián)合資產(chǎn)管理企業(yè) 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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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 | G22 | 2018-05-03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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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粵2071執(zhí)15799號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09 | 詳情 |
2 | (2020)粵2071執(zhí)15437號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7 | 詳情 |
3 | (2020)粵2071執(zhí)14722號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5 | 詳情 |
4 | (2020)粵2071執(zhí)13503號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1 | 詳情 |
5 | (2020)粵2071執(zhí)12582號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4 | 詳情 |
6 | (2020)粵2071執(zhí)12239號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9 | 詳情 |
7 | (2020)粵2071執(zhí)10356號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28 | 詳情 |
8 | (2020)粵2071執(zhí)9520號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0 | 詳情 |
9 | (2020)粵2071執(zhí)9210號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4 | 詳情 |
10 | (2020)粵2071執(zhí)8460號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5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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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2071民初1908號、公告上訴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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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190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梁結英 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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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被告梁結英、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2021)粵2071民初1908號一審已結案,現(xiàn)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民事上訴狀。上訴人上訴請求如下:1、改判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梁結英名下位于中山市三角鎮(zhèn)旭日錦帆寓1501房的房地產(chǎn)處置所得價款就訴求款項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陳單,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天內(nèi)。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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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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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民初247號送達開庭傳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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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民初247號 | 與破產(chǎn)有關的糾紛 |
原告- 任曉波 被告- 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廣東中盈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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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20民初247號廣東中盈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任曉波訴廣東中盈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達公司)、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大公司)與破產(chǎn)有關的糾紛一案,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和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原告起訴要點:一、判決盈達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00905.72元及逾期支付利息304026.85元(計算方式:以2900905.72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為91962.69元,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發(fā)布的一年期市場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暫計至2021年6月23日為人民幣212064.16元);二、判決盈達公司支付違約金272685.14元(計算方式:以2900905.72元為基數(shù),從2018年11月27日起按日利率萬分之一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暫計至2021年6月23日);三、判決通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nèi)對上述第一項訴求承擔連帶責任;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2021年11月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舉行證據(jù)交換,于2021年11月12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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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3 |
(2021)粵2071民初1908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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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190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梁結英 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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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梁結英、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民事判決書。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71民初190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如下:一、被告梁結英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償借款本金178053.92元及利息、罰息、復利【截至2021年6月16日欠利息6992.47元、罰息555.31元、復利315.16元;之后至債務實際清償之日止,以尚欠本金為基數(shù)計算罰息,以應付未付利息為基數(shù)計算復利,均按罰息利率計算。罰息利率為(當年重定價日最近一個月五年期LPR+10個基點)×1.5倍】。二、被告梁結英向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師費9193元。三、被告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對被告梁結英的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梁結英追償。四、駁回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161.07元,訴訟保全申請費1485元,合計5646.07元(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預交),由被告梁結英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逕付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有權向梁結英追償。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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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4 |
(2021)粵20民終3411號送達開庭傳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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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民終3411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上訴人- 顏飛華 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段素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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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20民終3411號顏飛華、段素華: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與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及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和應訴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并定于2021年06月29日15時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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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5 |
(2021)粵20民終3410號送達開庭傳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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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民終341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上訴人- 陳秀到 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鄭志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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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20民終3410號鄭志實、陳秀到: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與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及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和應訴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并定于2021年06月29日15時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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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6 |
(2021)粵2071民初1908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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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190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梁結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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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梁結英、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材料遞交須知、訴訟權利和義務、訴訟風險告知書、開庭傳票、授權委托書(單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廉政監(jiān)督卡、地址確認書。本案由審判員陳偉基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崔媛,簡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胡凌雪擔任書記員。本院定于2021年6月17日下午15時15分在本院第七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則依法缺席審判。原告訴訟請求如下:1.被告梁結英立即向原告清償尚欠的借款本金181525.22元、利息2235.41元、罰息67元、復利32.97元(暫計至2020年7月15日,之后的從2020年7月16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約定計收,從判決生效之次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實欠本息為基數(shù),按照罰息利率計算);2.原告對處置被告梁結英名下位于中山市三角鎮(zhèn)旭日錦帆寓1501房的抵押物所得價款就訴求款項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3.被告梁結英支付原告實現(xiàn)債權、抵押權產(chǎn)生的律師費人民幣9193元;4.被告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對被告梁結英的本案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注:以上各項訴求金額暫計至2020年7月15日合計為:193053.6元,未含訴訟費、保全費)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天內(nèi)。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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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7 |
(2020)粵2071民初11506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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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2071民初1150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鄭志實 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陳秀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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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訴鄭志實、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陳秀到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民事判決書?,F(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鄭志實、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陳秀到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如下:一、被告鄭志實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清償本金268333.52元及利息、罰息【截至2020年8月28日欠利息10979.36元、罰息244.86元;從2020年8月29日起至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利息以未到期本金為基數(shù),按重定價日(每年1月1日)前一個月的同檔次LPR下浮5%所確定的貸款利率計算,罰息以逾期本金為基數(shù)按罰息利率(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從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罰息以實欠的本金為基數(shù),按罰息利率計算】。二、在本案債權范圍內(nèi),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對被告鄭志實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廣東省中山市火炬開發(fā)區(qū)翠悅園4幢2702房的房地產(chǎn)(易房抵字第DY201433120號)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所得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三、被告鄭志實的本案債務在處分抵押物后仍不足清償?shù)牟糠郑杀桓嬷猩绞型ù蠓康禺a(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鄭志實追償。四、駁回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900元(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預交),由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負擔336元,被告鄭志實、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共同負擔5564元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逕付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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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8 |
(2020)粵2071民初11507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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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2071民初11507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顏飛華 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段素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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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訴顏飛華、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段素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民事判決書?,F(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顏飛華、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段素華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如下:一、被告顏飛華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清償本金308707.42元及利息、罰息【從2020年8月29日起至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利息以未到期本金為基數(shù),按重定價日(每年1月1日)前一個月公布的同檔次LPR上浮10%所確定的貸款利率計算,罰息以逾期本金為基數(shù)按罰息利率(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從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罰息以實欠的本金為基數(shù),按罰息利率計算】。二、在本案債權范圍內(nèi),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對被告顏飛華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廣東省中山市三角鎮(zhèn)旭日錦帆寓1608房的房地產(chǎn)(易房抵字第DY201433120號)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所得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三、被告顏飛華的本案債務在處分抵押物后仍不足清償?shù)牟糠?,由被告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顏飛華追償。四、駁回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563元(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預交),由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負擔366元,被告顏飛華、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共同負擔6197元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逕付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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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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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2071民初6156號公告民事裁定書(撤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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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2071民初615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肖戰(zhàn)偉 武秋利 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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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肖戰(zhàn)偉、武秋利、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民事裁定書?,F(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2071民初615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內(nèi)容如下:準許原告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對被告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的起訴。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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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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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2071民初1033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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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2071民初103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鐘亮 劉蘭娟 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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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鐘亮、劉蘭娟、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民事判決書?,F(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鐘亮、劉蘭娟、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如下:一、被告鐘亮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償借款本金183368.34元及利息、罰息、復利(截至2019年9月30日止,欠利息3124.66元、罰息61.93元、復利45.9元;從2019年10月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利息、罰息、復利分別以未到期本金、逾期本金及應付未付利息為基數(shù)按《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的約定及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計算;從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罰息(含復利),以實欠本金及應付未付利息為基數(shù)按《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的約定及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計算);二、被告鐘亮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師費9330元;三、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對被告鐘亮、劉蘭娟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廣東省中山市三角鎮(zhèn)旭日領裕園22幢1903房的房地產(chǎn)(不動產(chǎn)登記證明號:DY201402456號)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所得價款在上述債權范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四、被告劉蘭娟、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對被告鐘亮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鐘亮追償;五、駁回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219元,訴訟保全費1500元,合計5719元(該款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預交),由被告鐘亮、劉蘭娟、中山市通大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負擔并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逕付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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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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