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昌化學
湖州吉昌化學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jié)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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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地稅稽罰〔2018〕18號 | 市財政局(市地稅局) |
一、違法事實1、2014年向中國工商銀行吳興區(qū)支行累計貸款4550萬元,2015年向中國工商銀行吳興區(qū)支行累計貸款1583萬元;2014年向中國交通銀行湖州市分行累計貸款2820萬元。上述借款合同書立時未繳納相關(guān)印花稅,少繳印花稅4476.50元。2、2014年10月在銷售費用中列支傭金11475.00元;2015年1月在銷售費用中列支傭金9990.00元;2015年5月在銷售費用中列支傭金20000.00元,支付傭金時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6634.40元。3、2014年度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發(fā)放員工工資3651915.30元,應代扣代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24570.40元,已扣繳10255.99元,少代扣代繳14314.41元。2015年度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發(fā)放員工工資4272376.60元;管理費用科目發(fā)放獎金25000.00元;銷售費用科目支付獎金382461.00元,應代扣代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121376.44元,已扣繳12717.95元,自查補繳4751.18元,少代扣代繳103907.31元。2016年度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發(fā)放員工工資4174301.00元,應代扣代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18059.82元,已扣繳14609.53元,少代扣代繳3450.29元。二、處罰決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號)之規(guī)定,決定處罰如下: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處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128306.41元百分之五十的罰款64153.22元。2、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少繳印花稅4476.50元百分之五十的罰款2238.2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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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湖環(huán)罰﹝2016﹞12號 | 市環(huán)保局 |
該單位YLL-1400MA型有機熱載體爐廢氣顆粒物折算濃度為225mg/m3、二氧化硫折算濃度為372mg/m3,DZL4-1.25-AII型鍋爐廢氣顆粒物折算濃度為89.6mg/m3。上述指標均超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表3中的燃煤鍋爐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決定罰款人民幣100000整。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將罰款繳至湖州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結(jié)算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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