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意豐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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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奔富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福建省順意豐商業(yè)有限公司、福建省順意豐商業(yè)有限公司漳州建元東路分公司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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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6民初240號 | 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 |
原告-上海奔富貿(mào)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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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12-28 |
2 |
奔富國際貿(mào)易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順意豐商業(yè)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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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民終57號 | 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 |
上訴人-奔富國際貿(mào)易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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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19-04-09 | 2019-09-17 |
3 |
許棟潮與福建省順意豐商業(yè)有限公司泉州石獅子芳路分公司、福建省順意豐商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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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閩0581民初469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許棟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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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18-12-11 | 2019-06-30 |
4 |
奔富國際貿(mào)易股份有限公司與福建省順意豐商業(yè)有限公司、福建省順意豐商業(yè)有限公司漳州建元東路分公司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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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6民初225號 | 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 |
原告-奔富國際貿(mào)易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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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8-11-05 | 2019-09-17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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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閩0581民初469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許棟潮 被告- 福建省順意豐商業(yè)有限公司泉州石獅子芳路分公司 福建省順意豐商業(yè)有限公司 廈門市順豐商貿(mào)有限公司 洪澤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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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獅市人民法院 | - | 2017-09-27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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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福建省順意豐商業(yè)有限公司泉州石獅子芳路分公司、福建省順意豐商業(yè)有限公司、廈門市順豐商貿(mào)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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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閩0581民初469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許棟潮 被告- 福建省順意豐商業(yè)有限公司泉州石獅子芳路分公司 福建省順意豐商業(yè)有限公司 廈門市順豐商貿(mào)有限公司 洪澤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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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順意豐商業(yè)有限公司泉州石獅子芳路分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8131549704X4)、福建省順意豐商業(yè)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111098278798J)、廈門市順豐商貿(mào)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206581283132L):本院受理原告許棟潮與被告福建省順意豐商業(yè)有限公司泉州石獅子芳路分公司、福建省順意豐商業(yè)有限公司、廈門市順豐商貿(mào)有限公司、洪澤森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向你送達應訴材料,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7)閩0581民初4696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應訴要素表、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民事答辯狀(空白)、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權(quán)利義務告知書、開庭傳票等應訴材料。原告許棟潮起訴請求判令:1.判令被告福建省順意豐商業(yè)有限公司泉州石獅子芳路分公司、福建省順意豐商業(yè)有限公司交付給原告向其訂購并已付款的貨值人民幣24939120元的茅臺、五糧液等酒品貨物(具體酒品名稱、單價和數(shù)量見附件);2.判令被告福建省順意豐商業(yè)有限公司泉州石獅子芳路分公司、福建省順意豐商業(yè)有限公司立即退還其收取原告的訂貨押金人民幣4278900元(具體明細詳見附件)3.判令被告廈門市順豐商貿(mào)有限公司、洪澤森對上述被告一、二的交付貨物義務退還訂貨押金義務承擔連帶責任;4.判令四被告承擔本案的一切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和30日內(nèi),期限內(nèi)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quán)利。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9日8時30分在本院第五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承辦法官:李妮娜書記員:郭麗娜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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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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