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用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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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應急罰〔2020〕6號 | 南寧市應急管理局 |
違法事實及證據(jù):2019年上半年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現(xiàn)場處置方案演練。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計劃……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xiàn)處置方案演練”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第(六)項“未按照規(guī)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第(二)項“未按照規(guī)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的規(guī)定,決定對你企業(yè)處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南寧市應急管理局(地址:南寧市青秀區(qū)雙擁路48號),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如果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南寧市人民政府或者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應急管理廳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南寧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照有關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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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5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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