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而
廣州市益而高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在業(yè)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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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廣州市益而高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與肇慶智康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非訴財產保全審查一案非訴財產保全審查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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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人-廣州市益而高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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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林世坤、廣州市益而高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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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爭議 |
上訴人-林世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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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林世坤與廣州市益而高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廣州番禺通用文具制品廠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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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爭議 |
原告-林世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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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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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粵1972民初9754號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及上訴須知(東莞市星善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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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975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市益而高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當事人- 東莞市星善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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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9754號東莞市星善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41900096032****,法定代表人:王善武):原告廣州市益而高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訴你方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1972民初9754號民事判決書及上訴須知。判決主文如下:一、確認原告廣州市益而高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與你方于2017年6月8日簽訂的訂購訂書機自動化裝配設備合同書已于2018年7月24日解除;二、限你方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廣州市益而高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返還設備預付款1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8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7年7月24日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但總額以不超過180000元為限;三、駁回原告廣州市益而高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收取受理費2040元(原告已預交),全部由你承擔。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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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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