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慈
寧波余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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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寧波余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寧波浙龍貿(mào)易有限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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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特210號 | 申請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 |
申請人-寧波余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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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01-23 | 2019-01-30 |
2 |
寧波余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寧波浙龍貿(mào)易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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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特211號 |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
申請人-寧波余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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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01-23 | 2019-01-30 |
3 |
徐國燦、寧波交通工程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建設(shè)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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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終3179號 | 建設(shè)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
上訴人-徐國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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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01-22 | 2020-07-22 |
4 |
徐國燦與寧波交通工程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馮祥茂建設(shè)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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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614號 | 建設(shè)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
原告-徐國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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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8-03-06 | 2018-05-31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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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徐國燦與被告寧波交通工程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馮祥茂、寧波余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設(shè)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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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614號 | 建設(shè)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
原告- 徐國燦 被告- 寧波交通工程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 馮祥茂 寧波余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寧波金億路橋建設(shè)勞務(w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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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614號馮祥茂:本院受理原告徐國燦與被告寧波交通工程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馮祥茂、寧波余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寧波金億路橋建設(shè)勞務(wù)有限公司建設(shè)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原告徐國燦不服(2017)浙0281民初6614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余姚市人民法院(2017)浙0281民初6614號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因無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達上訴狀副本,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上訴狀副本。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逾期將依法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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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
2 |
原告徐國燦與被告寧波交通工程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馮祥茂、黃芝映、寧波余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設(shè)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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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614號 | 建設(shè)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
原告- 徐國燦 被告- 寧波交通工程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 馮祥茂 黃芝映 寧波余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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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614號黃芝映:本院受理原告徐國燦與被告寧波交通工程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馮祥茂、黃芝映、寧波余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設(shè)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7)浙0281民初661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原告徐國燦對你撤回起訴。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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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2 |
3 |
建設(shè)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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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614號 | 建設(shè)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
原告- 徐國燦 被告- 寧波交通投資工程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 馮祥茂 黃芝映 寧波余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寧波金億路橋建設(shè)勞務(w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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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614號馮祥茂、黃芝映:本院受理原告徐國燦與被告寧波交通投資工程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馮祥茂、黃芝映、寧波余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寧波金億路橋建設(shè)勞務(wù)有限公司建設(shè)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徐國燦訴請本院,1、判令被告寧波交通投資工程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馮祥茂、黃芝映支付原告工程款852042.13元,逾期付款利息損失35785.77元(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從2016年12月1日暫算至2017年6月30日,210天,按日萬分之二計算)逾期付款利息損失應(yīng)支付至實際付款之日,合計887827.9元;2、判令被告寧波余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寧波交通投資工程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圍內(nèi)承擔(dān)付款責(zé)任;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本院已依法組成合議庭(由本院審判員陳苗榮擔(dān)任審判長,審判員葉鋒、人民陪審員徐建棠組成),定于2018年2月9日下午13時40分在本院第十七號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因無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達起訴狀副本等相關(guān)訴訟材料,本院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等。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上述材料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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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8 |
4 |
原告徐國燦與被告寧波交通投資工程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馮祥茂、黃芝映、寧波余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寧波金億路橋建設(shè)勞務(wù)有限公司建設(shè)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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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614號 | 建設(shè)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
原告- 徐國燦 被告- 寧波交通投資工程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 馮祥茂 黃芝映 寧波余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寧波金億路橋建設(shè)勞務(w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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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614號馮祥茂、黃芝映:本院受理原告徐國燦與被告寧波交通投資工程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馮祥茂、黃芝映、寧波余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寧波金億路橋建設(shè)勞務(wù)有限公司建設(shè)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徐國燦訴請本院,1、判令被告寧波交通投資工程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馮祥茂、黃芝映支付原告工程款852042.13元,逾期付款利息損失35785.77元(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從2016年12月1日暫算至2017年6月30日,210天,按日萬分之二計算)逾期付款利息損失應(yīng)支付至實際付款之日,合計887827.9元;2、判令被告寧波余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寧波交通投資工程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圍內(nèi)承擔(dān)付款責(zé)任;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本院已依法組成合議庭(由本院審判員陳苗榮擔(dān)任審判長,審判員葉鋒、人民陪審員徐建棠組成),定于2017年11月27日下午13時40分在本院第十七號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因無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達起訴狀副本等相關(guān)訴訟材料,本院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等。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上述材料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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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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