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康電子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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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溫稅一稽罰[2021]48 | 溫州市稅務局 |
違法事實:經調查核實,你單位采購人員蔡某(現(xiàn)已離職),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期間在樂清市虹橋鋼材市場汪某處購買銅材,從汪某處取得了蕪湖翔鵬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已被證實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8份,發(fā)票具體內容見附件1:浙江陽康電子有限公司涉案發(fā)票明細。這28份發(fā)票合計金額2760395.23元,稅額469267.27元,價稅合計3229662.50元。進項稅額469267.27元已申報抵扣,金額2760395.23元已計入2016年度成本。你單位2016年度自行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2391842.35元,本次案件納稅調增2760395.23元,納稅調減56312.07元(查補增值稅469267.27元對應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為-9687759.19元。票面價稅合計3229662.50元你單位通過其寧波銀行樂清支行對公賬戶(76080122000048012)匯給汪某指定的蕪湖翔鵬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帳戶,于2015年12月3日匯出500000.00元,2015年12月9日匯出524817.50元,2016年1月15日匯出703463.20元,2016年1月18日匯出416666.00元,2016年1月19日匯出854978.35元,2016年1月20日匯出229737.45元,共計匯出3229662.50元,未發(fā)現(xiàn)有資金回流。處罰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處罰決定:1.對你單位所偷增值稅469267.27元處以百分之六十五罰款,計305023.73元。2.對你單位所偷維護建設稅32848.71元處以百分之六十五罰款,計21351.66元。以上應繳款項326375.3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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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詳情 |
2 | 樂稅稽罰[2018]1號 | 國家稅務總局樂清市稅務局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規(guī)定和《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浙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和〈浙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3號)“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開、程序正當、信賴保護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钡囊?guī)定,對你單位少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3133.05元(44757.80×7%=3133.05),處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1566.5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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