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華通信
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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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翔發(fā)印刷有限公司、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等票據(jù)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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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191民初1597號 | 票據(jù)糾紛 |
原告-深圳市翔發(fā)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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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術(shù)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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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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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1執(zhí)396號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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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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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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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1執(zhí)恢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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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3-05 |
4 |
江蘇華神電子有限公司與與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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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5民再366號 | 定作合同糾紛 |
再審申請人-江蘇華神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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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29 |
5 |
江蘇華神電子有限公司與與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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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5民申72號 | 定作合同糾紛 |
再審申請人-江蘇華神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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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25 |
6 |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深圳市緯華機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審查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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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執(zhí)異24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異議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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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1-08-11 |
7 |
惠州春興精工有限公司、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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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322執(zhí)63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惠州春興精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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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羅縣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1-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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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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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1執(zhí)396號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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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0-14 |
9 |
深圳市翔發(fā)印刷有限公司與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深圳市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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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民初8317號 | 服務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翔發(fā)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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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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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與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深圳市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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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1民初551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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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1-01-22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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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深圳華視光電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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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chǎn)文書 | 南昌高新技術(shù)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2-21 |
2 | (2019)蘇0583民初17406號 | 定作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蘇華神電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 與德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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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二、三版中縫 | 2019-12-21 |
3 | (2019)蘇0583民初17406號 | 定作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蘇華神電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 與德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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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G72 | 2019-12-19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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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306執(zhí)2240號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9 | 詳情 |
2 | (2020)粵0391執(zhí)3152號 | 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7 | 詳情 |
3 | (2020)粵1322執(zhí)637號 | 博羅縣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1 | 詳情 |
4 | (2019)粵0307執(zhí)18353號 |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23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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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306執(zhí)2240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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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6執(zhí)224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多鑫達實業(yè)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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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6執(zhí)2240號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深圳市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多鑫達實業(yè)有限公司與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20)粵0306民初8303號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2021)粵0306執(zhí)2240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nèi)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guān)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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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2 |
(2020)粵0391執(zhí)3152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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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91執(zhí)315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泰卓電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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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91執(zhí)3152號深圳市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泰卓電子有限公司與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2020)粵0391民初278號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2020)粵0391執(zhí)3152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nèi)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guān)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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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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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與被告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深圳市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中國振華(集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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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1民初551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中國振華(集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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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與被告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深圳市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中國振華(集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2019)贛01民初551號】,,因采取其它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9)贛01民初55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4872682.89元及相應利息(含罰息)[截至2019年7月22日,尚欠利息(含罰息)按《借款合同》約定計算];二、被告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銀行承兌匯票墊款本金24504000元及相應利息(含罰息)[截至2019年7月22日,尚欠利息(含罰息)147171.02元,2019年7月23日起至銀行承兌匯票墊付款本金清償之日止,利息(含罰息)按《銀行承兌協(xié)議》約定計算];三、被告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銀行承兌匯票墊付款本金20496000元;四、被告深圳市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二、三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行責任,被告深圳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追償;五、駁回原告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92709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297709元,由被告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深圳市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負擔?,F(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民事審判第二庭領(lǐng)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賬號:143152010400014420000000003;開戶行:農(nóng)行南昌市環(huán)湖支行,訴訟費繳納時請在用途中注明“訴訟費”】,上訴于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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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
4 |
(2020)粵0304民初42696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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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4269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長城開發(f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與德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 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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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42696號與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長城開發(f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與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由本院審判員鄧行成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賈建增、戴京鳴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書記員由馬聰嬌擔任。如有異議,請自公告送達期滿后的三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書面異議申請。逾期未提出視為沒有異議。開庭時間為2020年11月25日14時30分,開庭地點為本院庭審管理中心,逾期不舉證或不到庭將依法判決。原告訴請: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貨款本金人民幣193890.71元(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自應付之日2018年10月1日計至付清日,暫計算至2019年7月10日),共計5924650.48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方原告貨款本金691930.17元(上訴第1至2項請求金額合計6616580.65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對上訴貨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4、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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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5 |
(2020)粵0304民初42697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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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4269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長城開發(f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與德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 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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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42697號與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長城開發(f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與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由本院審判員鄧行成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賈建增、戴京鳴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書記員由馬聰嬌擔任。如有異議,請自公告送達期滿后的三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書面異議申請。逾期未提出視為沒有異議。開庭時間為2020年11月25日14時30分,開庭地點為本院庭審管理中心,逾期不舉證或不到庭將依法判決。原告訴請: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貨款本金人民幣537836.88元并履行提貨義務。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對上訴貨款本金承擔連帶責任。3、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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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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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民初8318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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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民初8318號 | 票據(jù)糾紛 |
當事人- 建信融通有限責任公司 深圳市翔發(fā)印刷有限公司 中國建設(sh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開發(fā)區(qū)支行 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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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5民初8318號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翔發(fā)印刷有限公司訴被告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深圳市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中國建設(sh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開發(fā)區(qū)支行、建信融通有限責任公司票據(jù)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如下法律文書:民事起訴狀(變更訴求、增加訴求)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合議庭成員組成通知書、民事裁定書(轉(zhuǎn)普)、開庭傳票、廉政告知書等應訴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nèi),逾期提交將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9日10時30分在粵海法庭第五審判庭開庭審理本案,屆期不到庭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聯(lián)系人:黃家敏聯(lián)系電話:0755-86608865郵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區(qū)常興路9號粵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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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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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泰卓電子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市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2020)粵0391民初278號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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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91民初27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泰卓電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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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公告被告深圳市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關(guān)于本院原告深圳市泰卓電子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市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0)粵0391民初278號,因你方下落不明,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2020)粵0391民初27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深圳市泰卓電子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343263.98元;二、被告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深圳市泰卓電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343263.98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從2018年12月1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對被告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6428元(已由原告深圳市泰卓電子有限公司預繳),由深圳市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共同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聯(lián)系人:王健聯(lián)系電話:0755-269123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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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
8 |
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與被告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深圳市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徐鐵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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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1民初611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被告- 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 徐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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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徐鐵: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與被告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深圳市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徐鐵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以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贛01民初611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如下:一、被告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償還墊款本金113714531.7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2月20日,利息為4578499.98元;自2019年12月21日起,利息以欠付的墊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至應付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償還律師費損失15.1萬元;三、被告深圳市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徐鐵對本判決確認的被告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的應付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被告深圳市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徐鐵依據(jù)本判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611595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深圳市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上海與德通訊(集團)有限公司、徐鐵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行:農(nóng)行南昌市環(huán)湖支行,賬號:315201040001442-3,收款人: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注明“訴訟費”),上訴于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第七審判團隊)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6月1日聯(lián)系人:曾心泉聯(lián)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東路1858號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郵政編碼:330029聯(lián)系電話:0791-8816268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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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
9 |
(2019)粵0307執(zhí)18353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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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7執(zhí)1835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緯華機械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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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307執(zhí)18353號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緯華機械有限公司與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廣東省龍崗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307民初15912號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0307執(zhí)18353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nèi)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guān)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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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
10 |
(2019)粵0304民初42450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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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4民初4245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時捷電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當事人- 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及 與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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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304民初42450號與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時捷電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訴被告南昌振華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及你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司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0304民初4245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如下:一、被告與德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時捷電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59416元;二、被告與德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時捷電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違約金以159416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間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1.5倍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1.5倍計至付清之日止);三、駁回原告時捷電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3945元(已由原告預交),由原告承擔324.69元,被告與德公司承擔3619.85元;保全費1431.13元(已由原告預交),由被告與德公司承擔。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應在收到預交上訴費通知之日起七日內(nèi)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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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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