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好運
深圳市新好運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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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新好運貿(mào)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阿里山電子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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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04執(zhí)114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新好運貿(mào)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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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 2018-05-03 | 2018-12-29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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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新好運貿(mào)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阿里山電子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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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7-07-26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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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粵0304民初601號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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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304民初601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新好運貿(mào)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阿里山電子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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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304民初601號之一深圳市阿里山電子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新好運貿(mào)易有限公司訴被告深圳市阿里山電子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0304民初60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阿里山電子集團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深圳市新好運貿(mào)易有限公司支付貨款5177754.34元;二、被告深圳市阿里山電子集團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深圳市新好運貿(mào)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169675.13元(暫計至2016年12月28日,此后的違約金以5177754.34元為計算基數(shù),按年利率24%的標準,繼續(xù)計算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止);三、駁回原告深圳市新好運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53463元,已由原告預交,由被告負擔。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應在領(lǐng)取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應在收到預交上訴費通知次日起七日內(nèi)向該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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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1 |
2 |
2017)粵0304民初601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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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新好運貿(mào)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阿里山電子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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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304民初601號深圳市阿里山電子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新好運貿(mào)易有限公司訴被告深圳市阿里山電子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司公告送達開庭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2017年10月11日16時在本院第十三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本公告于當日張貼于本院公告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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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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