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禾田
浙江盾安禾田金屬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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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暨市店口陳吉華裝卸服務(wù)部與浙江盾安禾田金屬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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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初2636號 | 承攬合同糾紛 |
原告-諸暨市店口陳吉華裝卸服務(wù)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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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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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澤舟、浙江盾安禾田金屬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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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1執(zhí)1932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浙江盾安禾田金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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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暨市人民法院 | 2019-08-30 | 2019-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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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盾安禾田金屬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chǎn)權(quán)局專利復(fù)審委員會一審行政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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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3行初5143號 | 其他行政行為 |
原告-浙江盾安禾田金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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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 | 2019-03-26 | 2019-09-18 |
4 |
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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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民終644號 | 確認不侵害專利權(quán)糾紛 |
上訴人-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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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18-12-13 | 2018-12-30 |
5 |
、確認不侵害專利權(quán)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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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民終640號 | 確認不侵害專利權(quán)糾紛 |
上訴人-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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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18-12-06 | 2018-12-30 |
6 |
、確認不侵害專利權(quán)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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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民終641號 | 確認不侵害專利權(quán)糾紛 |
上訴人-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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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18-12-06 | 2018-12-30 |
7 |
、確認不侵害專利權(quán)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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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民終643號 | 確認不侵害專利權(quán)糾紛 |
上訴人-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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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18-12-06 | 2018-12-30 |
8 |
、確認不侵害專利權(quán)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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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民終639號 | 確認不侵害專利權(quán)糾紛 |
上訴人-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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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18-12-06 | 2018-12-30 |
9 |
、確認不侵害專利權(quán)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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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民終642號 | 確認不侵害專利權(quán)糾紛 |
上訴人-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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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18-12-06 | 2018-12-30 |
10 |
浙江盾安禾田金屬有限公司與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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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初240號 | 確認不侵害專利權(quán)糾紛 |
原告-浙江盾安禾田金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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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7-16 | 2018-12-26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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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申請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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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6-08-10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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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602民初9967號原告浙江盾安禾田金屬有限公司訴被告紹興市峰誠包裝用品有限公司因申請訴中財產(chǎn)保全損害責(zé)任糾紛一案送達判決書網(wǎng)絡(luò)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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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9967號 | 因申請訴中財產(chǎn)保全損害責(zé)任糾紛 |
原告- 浙江盾安禾田金屬有限公司 被告- 紹興市峰誠包裝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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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紹興市峰誠包裝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盾安禾田金屬有限公司訴被告紹興市峰誠包裝用品有限公司因申請訴中財產(chǎn)保全損害責(zé)任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浙0602民初996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一、被告紹興市峰誠包裝用品有限公司應(yīng)賠償給原告浙江盾安禾田金屬有限公司損失人民幣25872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二、駁回原告浙江盾安禾田金屬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880元,由原告負擔(dān)353元,被告負擔(dān)527元,被告負擔(dān)部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履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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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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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催14號除權(quán)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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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催14號 | - |
當(dāng)事人- 諸暨市華能氣體有限公司 紹興百虹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盾安禾田金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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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催14號之一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了紹興百虹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請,對其遺失的銀行承兌匯票(第3160005120213614號,出票日期2017年3月15日,出票金額288700.00元。出票人:浙江盾安禾田金屬有限公司,賬號:3310010010120100573416,付款行:浙商銀行杭州分行。收款人:諸暨市華能氣體有限公司,賬號:201000065904885,開戶銀行:諸暨農(nóng)村合作銀行店口支行。)依法辦理了公示催告手續(xù)。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權(quán)利。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浙0103民催14號民事判決,宣告上述票據(jù)無效。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申請人對上述款項有權(quán)請求支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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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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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9967號原告浙江盾安禾田金屬有限公司訴被告紹興市峰誠包裝用品有限公司因申請訴中財產(chǎn)保全損害責(zé)任糾紛一案副本網(wǎng)絡(luò)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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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9967號 | 因申請訴中財產(chǎn)保全損害責(zé)任糾紛 |
原告- 浙江盾安禾田金屬有限公司 被告- 紹興市峰誠包裝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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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紹興市峰誠包裝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盾安禾田金屬有限公司訴你因申請訴中財產(chǎn)保全損害責(zé)任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浙0602民初9967號案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jù)、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裁定書、參加訴訟通知書、開庭傳票、民事訴訟風(fēng)險提示、訴訟須知、廉潔自律和審判作風(fēng)監(jiān)督跟蹤卡、外網(wǎng)查詢告知書等。原告起訴要求:一、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43203元(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75%計算);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5日下午2時00分在本院皋埠人民法庭第三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本案由審判員孫錫芳擔(dān)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魯云根、人民陪審員孫云琴組成合議庭,希準(zhǔn)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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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5 |
4 |
(2017)浙0103民催14號公示催告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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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催14號 | 申請公示催告 |
當(dāng)事人- 諸暨市華能氣體有限公司 紹興百虹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盾安禾田金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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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催14號申請人紹興百虹化工有限公司因銀行承兌匯票(第3160005120213614號,出票日期2017年3月15日,出票金額288700.00元。出票人:浙江盾安禾田金屬有限公司,賬號:3310010010120100573416,付款行:浙商銀行杭州分行。收款人:諸暨市華能氣體有限公司,賬號:201000065904885,開戶銀行:諸暨農(nóng)村合作銀行店口支行。)遺失,向本院申請公示催告,本院決定受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至2017年10月15日,利害關(guān)系人應(yīng)向本院申報權(quán)利。屆時如果無人申報權(quán)利,本院將依申請人在公告期滿后一個月內(nèi)提出的申請依法作出判決,宣告上述票據(jù)無效。在公示催告期間,轉(zhuǎn)讓該票據(jù)權(quán)利的行為無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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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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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40號除權(quán)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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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40號 | - |
當(dāng)事人- 臨沂市京景投資有限公司 諸暨一諾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盾安禾田金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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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催40號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受理了臨沂市京景投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請,對其遺失的銀行承兌匯票(第3160005120517359號,出票日期2016年7月15日,出票金額100000.00元。出票人:浙江盾安禾田金屬有限公司,賬號:3310010010120100573416,付款行:浙商銀行杭州分行。收款人:諸暨一諾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賬號:1211025309201419053,開戶銀行:諸暨工行店口支行。)依法辦理了公示催告手續(xù)。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權(quán)利。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6)浙0103民催40號民事判決,宣告上述票據(jù)無效。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申請人對上述款項有權(quán)請求支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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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0 |
6 |
(2016)浙0103民催40號公示催告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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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40號 | 申請公示催告 |
當(dāng)事人- 臨沂市京景投資有限公司 諸暨一諾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盾安禾田金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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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催40號申請人臨沂市京景投資有限公司因銀行承兌匯票(第3160005120517359號,出票日期2016年7月15日,出票金額100000.00元。出票人:浙江盾安禾田金屬有限公司,賬號:3310010010120100573416,付款行:浙商銀行杭州分行。收款人:諸暨一諾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賬號:1211025309201419053,開戶銀行:諸暨工行店口支行。)遺失,向本院申請公示催告,本院決定受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利害關(guān)系人應(yīng)向本院申報權(quán)利。屆時如果無人申報權(quán)利,本院將依申請人在公告期滿后一個月內(nèi)提出的申請依法作出判決,宣告上述票據(jù)無效。在公示催告期間,轉(zhuǎn)讓該票據(jù)權(quán)利的行為無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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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0 |
7 |
(2016)浙0103民催26號除權(quán)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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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26號 | - |
當(dāng)事人- 珠海華宇金屬有限公司 天津華信機械有限公司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映月支行 浙江盾安禾田金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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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催26號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了天津華信機械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請,對其遺失的銀行承兌匯票(第3160005120343590號,出票日期2016年1月6日,出票金額100000.00元。出票人:浙江盾安禾田金屬有限公司,賬號:3310010010120100573416,付款行:浙商銀行杭州分行。收款人:珠海華宇金屬有限公司,賬號:2002023609100017423,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映月支行。)依法辦理了公示催告手續(xù)。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權(quán)利。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浙0103民催26號民事判決,宣告上述票據(jù)無效。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申請人對上述款項有權(quán)請求支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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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2 |
8 |
(2016)浙0103民催26號公示催告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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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26號 | 申請公示催告 |
當(dāng)事人- 珠海華宇金屬有限公司 天津華信機械有限公司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映月支行 浙江盾安禾田金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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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催26號申請人天津華信機械有限公司因銀行承兌匯票(第3160005120343590號,出票日期2016年1月6日,出票金額100000.00元。出票人:浙江盾安禾田金屬有限公司,賬號:3310010010120100573416,付款行:浙商銀行杭州分行。收款人:珠海華宇金屬有限公司,賬號:2002023609100017423,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映月支行。)遺失,向本院申請公示催告,本院決定受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利害關(guān)系人應(yīng)向本院申報權(quán)利。屆時如果無人申報權(quán)利,本院將依申請人在公告期滿后一個月內(nèi)提出的申請依法作出判決,宣告上述票據(jù)無效。在公示催告期間,轉(zhuǎn)讓該票據(jù)權(quán)利的行為無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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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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