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能中煤
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電有限責任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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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市監(jiān)處〔2020〕31號 | 舟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屬價格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工作,態(tài)度較好,結合污染物排放超限倍數(shù)等因素,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沒收環(huán)保電價加價款2901.8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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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詳情 |
2 | 舟市監(jiān)處字〔2019〕39號 | 舟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當事人的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已構成價格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沒收氮氧化物環(huán)保電價加價款207680.92元(貳拾萬柒仟陸佰捌拾元玖角貳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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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 詳情 |
3 | 浙價檢處〔2017〕35號 | 浙江省物價局 |
主要違法事實: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電有限責任公司不執(zhí)行政府定價。2016年1月至12月期間,該公司在執(zhí)行環(huán)保電價政策中污染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超過限值要求仍執(zhí)行了環(huán)保電價。行政處罰的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貳拾捌萬零肆佰伍拾肆元壹角叁分(280454.13元)。行政處罰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沒收款貳拾捌萬零肆佰伍拾肆元壹角叁分(280454.13元)。限于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電有限責任公司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上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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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浙價檢處〔2016〕24號 | 省物價局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浙價檢處〔2016〕24號?案件名稱: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電有限責任公司不執(zhí)行政府定價案?被處罰人名稱: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電有限責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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