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魯斯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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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紹稅一稽罰[2020]107 | 紹興市稅務局 |
違法事實:你單位通過支付開票費方式,取得常州常申金物資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6份,發(fā)票代碼3200153160,發(fā)票號碼03922067~03922069;發(fā)票代碼3200154160,發(fā)票號碼04230453~04230455。上述6份發(fā)票合計金額512820.50元、稅額87179.50元、價稅合計600000.00元。你單位于2016年5月抵扣進項稅額47938.56元、2016年10月抵扣進項稅額39240.94元,成本已在當年結轉。于2019年5月7日補繳上述發(fā)票涉及的增值稅及滯納金,于2019年5月21日補繳地方附加稅費及滯納金,企業(yè)所得稅為核定征收,應納稅所得額無需調整。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屬于虛開發(fā)票行為。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上述違法事實處以6萬元的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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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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