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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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軍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敬長安等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李明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民事管轄管轄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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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藏01民轄終53號 |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
上訴人-山東軍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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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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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北瑞達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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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102執(zhí)100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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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城東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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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瑞鴻重工機械有限公司、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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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102民初482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山東瑞鴻重工機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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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城東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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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海福、吳美榮等物權保護糾紛首次執(zhí)行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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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遼0921執(zhí)1682號之一 | 物權保護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吳海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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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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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瑞鴻重工機械有限公司、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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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102民初433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山東瑞鴻重工機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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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城東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10-14 |
6 |
寶雞中鐵寶橋天元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財產(chǎn)保全非訴財產(chǎn)保全審查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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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陜0303財保11號 | 仲裁程序中的財產(chǎn)保全 |
申請人-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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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雞市金臺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09-29 |
7 |
寶雞中鐵寶橋天元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財產(chǎn)保全非訴財產(chǎn)保全審查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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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陜0303財保12號 | 仲裁程序中的財產(chǎn)保全 |
申請人-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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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雞市金臺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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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民事再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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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民再36號 | 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 |
再審申請人-恩施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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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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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偉、西寧市湟水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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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105民初2641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張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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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城北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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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226執(zhí)保48號時啟勇與安徽財?shù)墙ㄖこ逃邢薰?、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保全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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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226執(zhí)保48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申請人-時啟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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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7-30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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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川0107民初3242號 | 勞務合同糾紛 |
原告- 楊蛟 被告- 蔡小龍 陳祖明 林國隆 楊林 川省青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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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裁定書 | 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2-23 |
2 | (2017)川0107民初3240號 | 勞務合同糾紛 |
原告- 喻秀芬 被告- 蔡小龍 陳祖明 林國隆 楊林 川省青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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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判決書 | 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2-23 |
3 | (2017)川0107民初3242號 | 勞務合同糾紛 |
原告- 楊蛟 被告- 蔡小龍 陳祖明 林國隆 楊林 川省青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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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判決書 | 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2-23 |
4 | (2017)川0107民初3243號 | 勞務合同糾紛 |
原告- 王永楊 被告- 蔡小龍 陳祖明 林國隆 楊林 川省青總建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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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判決書 | 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2-23 |
5 | (2017)川0107民初3236號 | 勞務合同糾紛 |
原告- 夏火忠 被告- 蔡小龍 陳祖明 林國隆 楊林四川省青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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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判決書 | 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2-23 |
6 | (2017)鄂7102民初4號 | 勞務合同糾紛 |
原告- 韓進 被告- 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杜本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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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法院 | G13 | 2017-07-04 |
7 | -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馮治華 被告- 黃桂福 湖南瀚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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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 G13 | 2017-04-20 |
8 | - | 合同糾紛 |
原告- 韓進 被告- 杜本成 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建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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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 | G66 | 2017-02-26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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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06民初37419號李從坤與余昌素、廣州市天河區(qū)水務局、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電建生態(tài)環(huán)境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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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06民初37419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 李從坤 被告- 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余昌素 中電建生態(tài)環(huán)境集團有限公司 廣州市天河區(qū)水務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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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106民初37419號余昌素: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從坤與被告余昌素、廣州市天河區(qū)水務局、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電建生態(tài)環(huán)境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向你送達,現(xiàn)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訴訟須知、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相關訴訟材料。原告訴請本院判令:1.被告余昌素支付原告工程款247853元及利息(以247853元為本金,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本息還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2.被告廣州市天河區(qū)水務局、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電建生態(tài)環(huán)境集團有限公司在被告余昌素應付而未付工程款范圍內(nèi),對被告余昌素所欠工程款本息承擔連帶給付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四被告共同承擔。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本院定于2021年5月27日09時15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538258842021-03-1016:22:42:34聯(lián)系人:陳慧明、林吉(2020)粵0106民初37419號李從坤與余昌素、廣州市天河區(qū)水務局、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電建生態(tài)環(huán)境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余昌素: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聯(lián)系人:陳慧明、林吉電話:020-830085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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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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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1140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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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1140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 詹青山 詹丙金 詹江利 被告- 楊飛 新余市路通物流中心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公司 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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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路通物流中心(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區(qū)物流園):本院受理原告詹丙金、詹青山、詹江利訴被告楊飛、新余市路通物流中心、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公司、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單位送達訴訟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須知、廉政監(jiān)督卡、原告舉證材料、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原告訴稱,2019年6月25日16時43分許,被告楊飛駕駛登記于被告新余市路通物流中心名下的車牌號為贛K33512號重型自卸貨車,沿杭州市蕭山區(qū)大江東-青六線由北向南行駛至江東五路路口時(此路段為在建施工路段),與陸愛珍(已死亡)駕駛的在江東五路由西向東行駛的杭備55032779號二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施工地段未做好交通安全防護措施,與陸愛珍(已死亡)、被告楊飛均負事故同等責任。因車輛贛K33512號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與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及不計免賠險,且事故發(fā)生在承保期限范圍之內(nèi),故對于原告的損失均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故請求判令:1.被告楊飛、被告新余市路通物流中心、被告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各項損失共計837713.37元,并由上述三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2.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單位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0年5月22日13時40分在本院義蓬人民法庭第1法庭開庭審理,你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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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3 |
(2018)川3335民初148號原告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訴被告四川省宣漢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陳競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送達民事裁定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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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3335民初148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宣漢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陳競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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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3335民初148號原告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與被告四川省宣漢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陳競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遞交《変更訴訟請求申請書》,変更后的訴訟請求為:1、確認原告已與被告解除《蘇洼龍魚類增殖放流站(一期)建筑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編號:ZS四局—蘇洼龍魚類增殖放流站-【2017】-02)。2、判令被告返還超撥工程款20813357.84元及相應利息(利息分別按13042312.84元自2018年9月4日起,7771045元自2019年1月26日起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兩項利息暫計至變更訴請之日為332969.35元)。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014424.80元,前述2、3兩項訴請合計22160751.99元。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以及法庭裁決所必須的各項咨詢、鑒定費由被告承擔。在水電四局變更訴訟請求后,訴訟標的達到22160751.99元,超出了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范圍,屬于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本院裁定內(nèi)容為“本案移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8)川3335民初148號民事裁定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取民事裁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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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4 |
(2018)川01民終13292、13296、13299、13301、13309號蔡小龍上訴楊林、喻秀芬、夏火忠、楊蛟、王永楊、陳祖明、林國隆、四川省青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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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終13292號 | 勞務合同糾紛 |
當事人- 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四川省青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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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民終13292、13296、13299、13301、13309號案件上訴人蔡小龍與被上訴人楊林、喻秀芬、夏火忠、楊蛟、王永楊、陳祖明、林國隆、四川省青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五案,上訴人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全部訴訟請求。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應訴通知書、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及訴訟權利義務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0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0日內(nèi)。本案于2018年12月6日下午13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屆時未到,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判決。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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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
5 |
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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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省大項建設工程招標咨詢有限公司 河南中恒養(yǎng)老產(chǎn)業(yè)服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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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大項建設工程招標咨詢有限公司、河南中恒養(yǎng)老產(chǎn)業(yè)服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訴你們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本院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答辯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及開庭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上午9時(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祭城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3版刊登日期:2018-05-04上傳日期:2018-05-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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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4 |
6 |
(2017)川0107民初3240號原告喻秀芬與被告蔡小龍、陳祖明、林國隆、楊林、四川省青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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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3240號 | 勞務合同糾紛 |
原告- 喻秀芬 當事人- 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 蔡小龍 陳祖明 林國隆 楊林 四川省青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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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7民初3240號原告喻秀芬與被告蔡小龍、陳祖明、林國隆、楊林、四川省青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案的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蔡小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喻秀芬勞務報酬25380元;二、被告四川省青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被告蔡小龍應履行的支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原告喻秀芬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向原告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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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3 |
7 |
(2017)川0107民初3242號原告楊蛟與被告蔡小龍、陳祖明、林國隆、楊林、四川省青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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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3242號 | 勞務合同糾紛 |
原告- 楊蛟 當事人- 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 蔡小龍 陳祖明 林國隆 楊林 四川省青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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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7民初3242號原告楊蛟與被告蔡小龍、陳祖明、林國隆、楊林、四川省青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案的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蔡小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楊蛟勞務報酬25380元;二、被告四川省青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被告蔡小龍應履行的支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原告喻秀芬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向原告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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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3 |
8 |
(2017)川0107民初3236號原告夏火忠與被告蔡小龍、陳祖明、林國隆、楊林四川省青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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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3236號 | 勞務合同糾紛 |
原告- 夏火忠 當事人- 四川省青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 蔡小龍 陳祖明 林國隆 楊林四川省青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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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7民初3236號原告夏火忠與被告蔡小龍、陳祖明、林國隆、楊林四川省青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案的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蔡小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夏火忠勞務報酬26000元;二、被告四川省青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被告蔡小龍應履行的支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原告夏火忠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向原告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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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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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3243號原告王永楊與被告蔡小龍、陳祖明、林國隆、楊林、四川省青總建筑、第三人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勞務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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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3243號 | 勞務合同糾紛 |
原告- 王永楊 當事人- 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 蔡小龍 陳祖明 林國隆 楊林 四川省青總建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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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7民初3243號原告王永楊與被告蔡小龍、陳祖明、林國隆、楊林、四川省青總建筑、第三人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勞務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案的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蔡小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王永楊勞務報酬26000元;二、被告四川省青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被告蔡小龍應履行的支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原告王永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向原告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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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3 |
10 |
(2017)粵03執(zhí)2711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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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3執(zhí)2711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當事人- 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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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17)粵03執(zhí)2711號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深圳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7)深仲裁字第130號裁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zhí)行人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司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司公告送達下列執(zhí)行法律文書,主要內(nèi)容分別為:一、本院(2017)粵03執(zhí)2711號執(zhí)行通知書。限你司自本通知送達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申請執(zhí)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二、本院(2017)粵03執(zhí)2711號報告財產(chǎn)令。限你司在本令送達之日起五日內(nèi),如實向本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zhí)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情況。執(zhí)行中,如果財產(chǎn)狀況發(fā)生變動,應當自財產(chǎn)變動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補充報告。三、本院(2017)粵03執(zhí)2711號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查封、凍結或劃撥被執(zhí)行人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財產(chǎn)(以人民幣6081391.38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申請執(zhí)行費、執(zhí)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等為限)。四、本院(2017)粵03執(zhí)2711號查封通知書。本院已于2017年9月21日查封了被執(zhí)行人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區(qū)北環(huán)大道南青海大廈七層、28J、28I、28G、28D的房產(chǎn)。限你司在本通知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處置上述房產(chǎn)。五、本院(2017)粵03執(zhí)2711號房產(chǎn)市價查詢結果通知書。本院經(jīng)于2017年11月1日向深圳市房地產(chǎn)評估發(fā)展中心網(wǎng)站(http://pgj.szpgzx.com)的“房地產(chǎn)評估價格查詢系統(tǒng)”查詢,七層房產(chǎn)的市場單價為人民幣15360元/㎡,市場總價為人民幣18148147.2元。如對本院進行上述市價查詢的方式及價格有異議的,應自本通知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以書面形式提出;如存在對上述房產(chǎn)的價值有影響的相關事由,相關權利人應當自本通知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提出并附有關證據(jù)材料。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將以上述查詢價格作為司法網(wǎng)絡拍賣的起拍價對上述房產(chǎn)進行司法網(wǎng)絡拍賣。六、本院(2017)粵03執(zhí)2711號之一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拍賣、變賣被執(zhí)行人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區(qū)北環(huán)大道南青海大廈七層房產(chǎn)(房產(chǎn)證號為:3000545546)以清償債務。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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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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