駿德智能
東莞市駿德智能測量技術(shù)有限公司
在業(yè)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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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壹柒聯(lián)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市駿德智能測量技術(shù)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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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9執(zhí)4224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壹柒聯(lián)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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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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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阿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損害責任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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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1執(zhí)保12478號 | 因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
申請人-深圳市貝萊特智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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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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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駿德智能測量技術(shù)有限公司、東莞市駿智機電科技有限公司、東莞阿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大嶺山祥飛機械廠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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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1971執(zhí)6823號 | 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大嶺山祥飛機械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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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7-02 |
4 |
東莞市駿德智能測量技術(shù)有限公司、東莞市駿智機電科技有限公司、東莞阿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等財產(chǎn)保全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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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1執(zhí)保11052號 | 財產(chǎn)保全 |
申請人-東莞市大嶺山祥飛機械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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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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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大嶺山祥飛機械廠與東莞市駿智機電科技有限公司、東莞阿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駿德智能測量技術(shù)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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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1民初22061號 | 加工合同糾紛 |
原告-東莞市大嶺山祥飛機械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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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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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陽光視覺科技有限公司、東莞阿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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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1執(zhí)2539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陽光視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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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1-04-16 |
7 |
深圳壹柒聯(lián)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市駿德智能測量技術(shù)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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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9執(zhí)保267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人-深圳壹柒聯(lián)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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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1-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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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壹柒聯(lián)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市駿德智能測量技術(shù)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其他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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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9財保45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人-深圳壹柒聯(lián)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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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1-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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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華技達精密機械有限公司與東莞市駿德智能測量技術(shù)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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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1民初253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廣東華技達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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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6-02 | 2020-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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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阿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陽光視覺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市駿德智能測量技術(shù)有限公司申請調(diào)解協(xié)議司法確認一案調(diào)解協(xié)議司法確認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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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1民特1211號 | 申請確認人民調(diào)解協(xié)議效力 |
當事人-東莞阿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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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5-07 | 2020-11-05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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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粵0305民初27300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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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民初2730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勝藍電氣有限公司 東莞市駿德智能測量技術(sh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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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東莞市駿德智能測量技術(sh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粵0305民初27300號原告深圳勝藍電氣有限公司訴被告東莞市駿德智能測量技術(shù)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2020)粵0305民初27300號民事判決書。該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為:被告東莞市駿德智能測量技術(shù)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深圳勝藍電氣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4356.82元及其利息,利息以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計算標準,以24356.82元為計算基數(shù),自2020年6月29日起計,計至被告東莞市駿德智能測量技術(shù)有限公司實際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08.92元,由被告負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方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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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2 |
(2021)粵0309執(zhí)4224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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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9執(zhí)422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東莞市駿德智能測量技術(shù)有限公司 深圳壹柒聯(lián)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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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9執(zhí)4224號東莞市駿德智能測量技術(shù)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壹柒聯(lián)科技有限公司與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2020)粵0309民初20683號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9執(zhí)4224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送達后如果財產(chǎn)狀況發(fā)生變動,應當自財產(chǎn)變動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補充報告。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guān)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自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起,本院將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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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3 |
(2020)粵0305民初27300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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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民初2730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勝藍電氣有限公司 東莞市駿德智能測量技術(sh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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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東莞市駿德智能測量技術(sh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粵0305民初27300號原告深圳勝藍電氣有限公司訴被告東莞市駿德智能測量技術(shù)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貨款人民幣24356.82元并賠償利息損失(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從起訴日算至實際還款日);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你方提出答辯狀的期限、舉證期為本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止。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本院定于2021年4月22日9時30分在粵海法庭第二審判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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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4 |
(2020)粵0309民初20683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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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9民初2068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壹柒聯(lián)科技有限公司 東莞市駿德智能測量技術(sh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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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9民初20683號東莞市駿德智能測量技術(sh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壹柒聯(lián)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東莞市駿德智能測量技術(shù)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告東莞市駿德智能測量技術(shù)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2020)粵0309民初20683號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證據(jù)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提出答辯狀及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七日內(nèi)。本院定于2021年1月25日10時30分在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第三十二審判庭開庭,請于開庭前十分鐘在開庭地點進行證據(jù)交換。請依時出庭,逾期將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五日本公告已于2020年11月15日張貼于本院公告欄承辦法官助理:何成聯(lián)系電話:21050917聯(lián)系地址:深圳市龍華區(qū)大浪街道浪騰路2號民庭913室公告單位: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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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5 |
(2020)粵0309民初20683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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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9民初2068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壹柒聯(lián)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駿德智能測量技術(sh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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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9民初20683號東莞市駿德智能測量技術(sh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壹柒聯(lián)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東莞市駿德智能測量技術(shù)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告東莞市駿德智能測量技術(shù)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2020)粵0309民初20683號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合議庭通知書、民事裁定書、證據(jù)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提出答辯狀及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七日內(nèi)。本院定于2021年1月25日10時30分在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第三十二審判庭開庭,請于開庭前十分鐘在開庭地點進行證據(jù)交換。請依時出庭,逾期將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五日本公告已于2020年11月15日張貼于本院公告欄承辦法官助理:何成聯(lián)系電話:21050917聯(lián)系地址:深圳市龍華區(qū)大浪街道浪騰路2號民庭913室公告單位: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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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6 |
(2020)粵0307民初23266號公告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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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民初2326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東莞阿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東莞市駿德智能測量技術(shù)有限公司 深圳螞蟻工場科技有限公司 東莞市駿智機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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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7民初23266號東莞市駿德智能測量技術(shù)有限公司、東莞市駿智機電科技有限公司、東莞阿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螞蟻工場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東莞市駿德智能測量技術(shù)有限公司、東莞市駿智機電科技有限公司、東莞阿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向你方公告送達(2020)粵0307民初2326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如下:一、被告東莞市駿德智能測量技術(shù)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深圳螞蟻工場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10555.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10555.71元為基數(shù)從2019年6月17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被告東莞市駿智機電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東莞阿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上述付款義務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97元,保全費1617.8元,共計3914.8元,由被告東莞市駿德智能測量技術(shù)有限公司、東莞市駿智機電科技有限公司、東莞阿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原告預交3914.8元,本院依法予以退還,限被告東莞市駿德智能測量技術(shù)有限公司、東莞市駿智機電科技有限公司、東莞阿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訴訟費用3914.8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11月24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網(wǎng)上訴訟服務平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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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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