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普盾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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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廣東麗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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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604執(zhí)8749號之一 | 追償權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廣東麗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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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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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麗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與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吳嘉镕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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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604民初2105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廣東麗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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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9-12 | 2020-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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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北斗創(chuàng)展科技有限公司與佛山市麗普盾衛(wèi)星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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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29-3號 | 公司解散糾紛 |
原告-珠海市北斗創(chuàng)展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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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 | 2017-08-01 | 2017-09-04 |
4 |
佛山市麗普盾衛(wèi)星科技有限公司、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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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民終157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佛山市麗普盾衛(wèi)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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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17-06-10 | 2017-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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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北斗創(chuàng)展科技有限公司與汪日亮、廣東麗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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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03號 | 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 |
原告-珠海市北斗創(chuàng)展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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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14-05-22 | 2016-09-29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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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粵06民初34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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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6民初34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佛山市麗普盾衛(wèi)星科技有限公司 當事人- 佛山市京盈實業(yè)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 吳嘉镕 戴海虹 佛山市軒逸貿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北斗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恒順昌貿易有限公司 孔祥峰 吳燕平 佛山市信業(yè)商貿有限公司 上海邦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民盈中小企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佛山市京盈實業(yè)有限公司以 廣東麗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汪日亮 馮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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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6民初34號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吳嘉镕、戴海虹、佛山市軒逸貿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恒順昌貿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信業(yè)商貿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實業(y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麗普盾衛(wèi)星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吳嘉镕、戴海虹、佛山市軒逸貿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恒順昌貿易有限公司、孔祥峰、吳燕平、佛山市信業(yè)商貿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實業(yè)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廣東麗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汪日亮、馮英追償權糾紛一案,因無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粵06民初3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佛山市麗普盾衛(wèi)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代償款6910萬元及利息(以6910萬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9年1月16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被告吳嘉镕、戴海虹、佛山市軒逸貿易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佛山市北斗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原告佛山市麗普盾衛(wèi)星科技有限公司承擔被告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不能清償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部分十四分之一的清償責任;四、被告佛山市恒順昌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原告佛山市麗普盾衛(wèi)星科技有限公司承擔被告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不能清償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部分十四分之一的清償責任;五、被告孔祥峰應向原告佛山市麗普盾衛(wèi)星科技有限公司承擔被告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不能清償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部分十四分之一的清償責任;六、被告吳燕平應向原告佛山市麗普盾衛(wèi)星科技有限公司承擔被告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不能清償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部分十四分之一的清償責任;七、被告佛山市信業(yè)商貿有限公司應向原告佛山市麗普盾衛(wèi)星科技有限公司承擔被告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不能清償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部分十四分之一的清償責任;八、被告上海邦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原告佛山市麗普盾衛(wèi)星科技有限公司承擔被告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不能清償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部分十四分之一的清償責任;九、被告佛山市民盈中小企業(yè)投資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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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
2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4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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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廣東麗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軒逸貿易有限公司 馮英 孔祥峰 佛山市京盈實業(yè)有限公司 吳福恒 吳燕平 上海邦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麗普盾衛(wèi)星科技有限公司 中南恒展集團有限公司 佛山市民盈中小企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 佛山市信業(yè)商貿有限公司 佛山市北斗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 戴海虹 汪日亮 佛山市恒順昌貿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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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4號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佛山市恒順昌貿易有限公司、吳福恒、戴海虹、孔祥峰、吳燕平、佛山市信業(yè)商貿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實業(yè)有限公司、汪日亮、馮英、佛山市軒逸貿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訴被告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佛山市恒順昌貿易有限公司、吳福恒、戴海虹、孔祥峰、吳燕平、佛山市信業(yè)商貿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實業(yè)有限公司、廣東麗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汪日亮、馮英、佛山市麗普盾衛(wèi)星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軒逸貿易有限公司、中南恒展集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于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作出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號民事判決,于二○一六年五月五日作出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號之一民事裁定。因無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上述民事判決書及民事裁定書。(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號民事判決,判決結果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償還尚欠流動資金貸款5500萬元及利息(利息計算見下表)貸款合同編號計算方法(2014)禪銀貸字第146157號以1000萬元為計算本金從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按年利率8.1%計算,從2015年8月26日起按年12.1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014)禪銀貸字第146158號以1000萬元為計算本金從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按年利率8.1%計算,從2015年8月28日起按年12.1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014)禪銀貸字第146323號以1000萬元為計算本金從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按年利率8.1%計算,從2015年8月29日起按年12.1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014)禪銀貸字第146324號以900萬元為計算本金從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按年利率8.1%計算,從2015年8月27日起按12.1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014)禪銀貸字第146325號以600萬元為計算本金從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按年利率8.1%計算,從2015年8月30日起按年12.1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014)禪銀貸字第146576號以800萬元為計算本金從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按年利率8.1%計算,從2015年9月30日起按年12.1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014)禪銀貸字第146577號以200萬元為計算本金從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按年利率8.1%計算,從2015年9月30日起按年12.1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償還銀行承兌匯票逾期貸款本金9855387.41元及逾期貸款利息(以4958290.89元為本金從2015年2月2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日利率0.05%計算;以4897096.52為本金從2015年2月9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日利率0.05%計算);三、被告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因本次訴訟所支出的律師費2萬元;四、被告佛山市恒順昌貿易有限公司、吳福恒、戴海虹、孔祥峰、吳燕平、佛山市信業(yè)商貿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實業(yè)有限公司在最高保證額8400萬元范圍內,被告廣東麗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汪日亮、馮英在最高保證額7200萬元范圍內,對本判決第一、二、三項所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對本判決第一、二、三項確定的債務在6000萬元范圍內對位于佛山市禪城區(qū)文華中路28號地下一層D1P1號(粵房地權證佛字第0100183254)、D1P2號(粵房地權證佛字第0100183251)房地產,在43429600元范圍內對位于佛山市南海區(qū)大瀝鎮(zhèn)黃岐廣佛路岐城大廈A座(商鋪)[粵房地權證佛字第0200488708號、佛府南國用(2011)第07012129號]房地產拍賣、變賣或者折價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或其他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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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
3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4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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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 佛山市恒順昌貿易有限公司 吳福恒 戴海虹 孔祥峰 吳燕平 佛山市信業(yè)商貿有限公司 上海邦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北斗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民盈中小企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佛山市京盈實業(yè)有限公司 廣東麗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汪日亮 馮英 佛山市麗普盾衛(wèi)星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軒逸貿易有限公司 中南恒展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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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4號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佛山市恒順昌貿易有限公司、吳福恒、戴海虹、孔祥峰、吳燕平、佛山市信業(yè)商貿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實業(yè)有限公司、汪日亮、馮英、佛山市軒逸貿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訴被告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佛山市恒順昌貿易有限公司、吳福恒、戴海虹、孔祥峰、吳燕平、佛山市信業(yè)商貿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實業(yè)有限公司、廣東麗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汪日亮、馮英、佛山市麗普盾衛(wèi)星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軒逸貿易有限公司、中南恒展集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于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作出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號民事判決,于二○一六年五月五日作出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號之一民事裁定。因無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上述民事判決書及民事裁定書。(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號民事判決,判決結果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償還尚欠流動資金貸款5500萬元及利息(利息計算見下表)貸款合同編號計算方法(2014)禪銀貸字第146157號以1000萬元為計算本金從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按年利率8.1%計算,從2015年8月26日起按年12.1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014)禪銀貸字第146158號以1000萬元為計算本金從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按年利率8.1%計算,從2015年8月28日起按年12.1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014)禪銀貸字第146323號以1000萬元為計算本金從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按年利率8.1%計算,從2015年8月29日起按年12.1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014)禪銀貸字第146324號以900萬元為計算本金從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按年利率8.1%計算,從2015年8月27日起按12.15%計算至實際清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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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
4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1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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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1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廣東麗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軒逸貿易有限公司 馮英 孔祥峰 佛山市京盈實業(yè)有限公司 吳福恒 吳燕平 上海邦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麗普盾衛(wèi)星科技有限公司 中南恒展集團有限公司 佛山市民盈中小企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 佛山市信業(yè)商貿有限公司 佛山市北斗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 戴海虹 汪日亮 佛山市恒順昌貿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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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1號佛山市恒順昌貿易有限公司、吳福恒、戴海虹、上海邦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實業(yè)有限公司、馮英、佛山市軒逸貿易有限公司、中南恒展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訴被告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佛山市恒順昌貿易有限公司、吳福恒、戴海虹、孔祥峰、吳燕平、佛山市信業(yè)商貿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實業(yè)有限公司、廣東麗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汪日亮、馮英、佛山市麗普盾衛(wèi)星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軒逸貿易有限公司、中南恒展集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案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傳票以及(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1號民事裁定書。原告起訴請求判令:一、請求判令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向原告償還流動資金貸款本金人民幣l000萬元及利息476892.47元(暫計至2015年8月20日),之后按罰息年利率12.1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請求判令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向原告償還流動資金貸款本金人民幣l000萬元及利息486000.00元(暫計至2015年8月24日),之后按罰息年利率12.1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三、請求判令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向原告償還流動資金貸款本金人民幣900萬元及利息439425.00元(暫計至2015年8月25日),之后按罰息年利率12.1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四、請求判令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向原告償還流動資金貸款本金人民幣l000萬元及利息490500.00元(暫計至2015年8月26日),之后按罰息年利率12.1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五、請求判令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向原告償還流動資金貸款本金人民幣l000萬元及利息492750.00元(暫計至2015年8月27日),之后按罰息年利率12.1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六、請求判令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向原告償還流動資金貸款本金人民幣600萬元及利息299700.00元(暫計至2015年8月30日),之后按罰息年利率12.1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七、判令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向原告償還銀行承兌匯票墊款本金人民幣9855387.41元及罰息1000076.98元(暫計至2015年9月7日),之后按日利率0.0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八、判令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師費人民幣2萬元;九、判令佛山市恒順昌貿易有限公司、吳福恒、戴海虹、孔祥峰、吳燕平、佛山市信業(yè)商貿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實業(yè)有限公司、廣東麗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汪日亮、馮英、佛山市麗普盾衛(wèi)星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軒逸貿易有限公司、中南恒展集團有限公司在各自的保證限額內對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十、判令原告就本案債權對佛山市軒逸貿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座落于佛山市禪城區(qū)的房地產以及中南恒展集團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區(qū)的房地產在抵押擔保額度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十一、判令十七名被告擔負本案全部訴訟費用。(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佛山市恒順昌貿易有限公司、吳福恒、戴海虹、孔祥峰、吳燕平、佛山市信業(yè)商貿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實業(yè)有限公司、廣東麗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汪日亮、馮英、佛山市麗普盾衛(wèi)星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軒逸貿易有限公司、中南恒展集團有限公司價值相當于68560731.86元的財產或凍結其價值相當于68560731.86元的銀行存款。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逾期不答辯,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張文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孫楠、代理審判員李秀紅組成合議庭,王續(xù)媚擔任書記員。如果你認為該合議庭成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可能影響對本案的公正審理的,應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請。本案定于2016年3月4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七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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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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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2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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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 佛山市恒順昌貿易有限公司 吳福恒 戴海虹 孔祥峰 吳燕平 佛山市信業(yè)商貿有限公司 上海邦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北斗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民盈中小企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佛山市京盈實業(yè)有限公司 廣東麗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汪日亮 馮英 佛山市麗普盾衛(wèi)星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軒逸貿易有限公司 中南恒展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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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2號孔祥峰、吳燕平、汪日亮: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訴被告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佛山市恒順昌貿易有限公司、吳福恒、戴海虹、孔祥峰、吳燕平、佛山市信業(yè)商貿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實業(yè)有限公司、廣東麗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汪日亮、馮英、佛山市麗普盾衛(wèi)星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軒逸貿易有限公司、中南恒展集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傳票以及(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1號民事裁定書。(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佛山市恒順昌貿易有限公司、吳福恒、戴海虹、孔祥峰、吳燕平、佛山市信業(yè)商貿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實業(yè)有限公司、廣東麗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汪日亮、馮英、佛山市麗普盾衛(wèi)星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軒逸貿易有限公司、中南恒展集團有限公司價值相當于68560731.86元的財產或凍結其價值相當于68560731.86元的銀行存款。本案定于2016年3月4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七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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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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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3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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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廣東麗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軒逸貿易有限公司 馮英 孔祥峰 佛山市京盈實業(yè)有限公司 吳福恒 吳燕平 上海邦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麗普盾衛(wèi)星科技有限公司 中南恒展集團有限公司 佛山市民盈中小企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 佛山市信業(yè)商貿有限公司 佛山市北斗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 戴海虹 汪日亮 佛山市恒順昌貿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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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3號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佛山市信業(yè)商貿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訴被告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佛山市恒順昌貿易有限公司、吳福恒、戴海虹、孔祥峰、吳燕平、佛山市信業(yè)商貿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實業(yè)有限公司、廣東麗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汪日亮、馮英、佛山市麗普盾衛(wèi)星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軒逸貿易有限公司、中南恒展集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案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原告起訴請求判令:一、請求判令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向原告償還流動資金貸款本金人民幣l000萬元及利息476892.47元(暫計至2015年8月20日),之后按罰息年利率12.1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請求判令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向原告償還流動資金貸款本金人民幣l000萬元及利息486000.00元(暫計至2015年8月24日),之后按罰息年利率12.1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三、請求判令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向原告償還流動資金貸款本金人民幣900萬元及利息439425.00元(暫計至2015年8月25日),之后按罰息年利率12.1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四、請求判令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向原告償還流動資金貸款本金人民幣l000萬元及利息490500.00元(暫計至2015年8月26日),之后按罰息年利率12.1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五、請求判令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向原告償還流動資金貸款本金人民幣l000萬元及利息492750.00元(暫計至2015年8月27日),之后按罰息年利率12.1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六、請求判令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向原告償還流動資金貸款本金人民幣600萬元及利息299700.00元(暫計至2015年8月30日),之后按罰息年利率12.1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七、判令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向原告償還銀行承兌匯票墊款本金人民幣9855387.41元及罰息1000076.98元(暫計至2015年9月7日),之后按日利率0.0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八、判令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師費人民幣2萬元;九、判令佛山市恒順昌貿易有限公司、吳福恒、戴海虹、孔祥峰、吳燕平、佛山市信業(yè)商貿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實業(yè)有限公司、廣東麗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汪日亮、馮英、佛山市麗普盾衛(wèi)星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軒逸貿易有限公司、中南恒展集團有限公司在各自的保證限額內對佛山市匯利融實業(yè)有限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十、判令原告就本案債權對佛山市軒逸貿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座落于佛山市禪城區(qū)的房地產以及中南恒展集團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區(qū)的房地產在抵押擔保額度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十一、判令十七名被告擔負本案全部訴訟費用。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逾期不答辯,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張文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孫楠、代理審判員李秀紅組成合議庭,王續(xù)媚擔任書記員。如果你認為該合議庭成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可能影響對本案的公正審理的,應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請。本案定于2016年3月4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七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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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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