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隆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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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靈璧錦升服裝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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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323執(zhí)192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臺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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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璧縣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3-07 |
2 |
臺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靈璧錦升服裝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審查類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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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3執(zhí)監(jiān)9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臺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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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12-31 |
3 |
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臺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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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81執(zhí)5380號之一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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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0-12-28 |
4 |
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泉州市雅賓服飾織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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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81執(zhí)5377號之一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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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0-12-28 |
5 |
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市支行與臺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新大發(fā)(福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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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民初108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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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1-04-02 |
6 |
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臺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石獅市太興布業(yè)貿(mào)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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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81民初272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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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2-28 |
7 |
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與臺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石獅市太興布業(yè)貿(mào)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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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81民初2551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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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0-09-25 |
8 |
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市支行、吳文正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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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81執(zhí)1542號之一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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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10-28 |
9 |
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與石獅市太興布業(yè)貿(mào)易有限公司、許世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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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81民初1871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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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08-17 |
10 |
靈璧錦升服裝有限公司、臺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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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3民終175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靈璧錦升服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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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07-02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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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訴狀副本]吳文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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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81民初270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 被告- 吳文正 吳宏鑫 臺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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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吳文正(公民身份號碼3505821971****8535):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與被告臺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吳文正、吳宏鑫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其他方式無法直接向你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0)閩0581民初2704號民事判決書上訴狀副本。上訴人吳宏鑫請求二審法院:一、依法撤銷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閩0581民初2704號《民事判決書》,并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二、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均由被上訴人承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一日承辦法官:楊少婷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2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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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2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吳文正、吳宏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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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81民初2704號 | 保證合同糾紛 |
原告- 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 被告- 臺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吳文正 吳宏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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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吳文正(公民身份號碼3505821971****8535)、吳宏鑫(公民身份號碼3505821993****8534):本院受理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與被告臺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吳文正、吳宏鑫保證合同糾紛一案,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0)閩0581民初2704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起訴請求法院:1、判令被告臺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吳文正、吳宏鑫對石獅市鉑瑪針紡織品有限公司應(yīng)償還原告(2018)閩0581民初3533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判決尚欠的借款本金1801328.12元、利息、罰息、復(fù)利1238441.67元及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實際還清款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約定及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計算利息、罰息、復(fù)利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臺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吳文正、吳宏鑫承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nèi),期限內(nèi)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quán)利。本院定于2020年9月25日10時00分在本院速裁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承辦法官:楊少婷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2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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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
3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余江縣興昌服裝有限公司、鄭青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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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81民初558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臺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 余江縣興昌服裝有限公司 鄭青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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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余江縣興昌服裝有限公司鄭青春(身份證號:3606221970****4519):本院受理原告臺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余江縣興昌服裝有限公司、鄭青春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8)閩0581民初5582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提供/確認(rèn)送達地址告知書等材料。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余江縣興昌服裝有限公司、鄭青春立即償還欠款人民幣78040.00元,經(jīng)多次催討至今仍分文未付,請求該違約金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四倍利率的利息損失。暫計至起訴之日約18000元。2、被告承擔(dān)本案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nèi),期限內(nèi)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quán)利。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7日10時00分在本院第七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承辦法官:康志強聯(lián)系電話:0595-83282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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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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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晉江太子酒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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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525民初4619號 | 公司決議撤銷糾紛 |
原告- 顏聰華 福建萬家美輕紡服飾有限公司 福建省晉江金山印染織造有限公司 被告- 吳鴻翔 晉江市商城汽車發(fā)展有限公司 福建翔升紡織有限公司 臺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永春縣中鑫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春華廈建設(shè)有限公司 福建金冠集團有限公司 晉江太子酒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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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晉江太子酒店來源:永春縣人民法院發(fā)布時間:2018-01-11福建省永春縣人民法院公告晉江太子酒店(住福建省晉江市東石鎮(zhèn)四居開發(fā)區(qū)18號):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萬家美輕紡服飾有限公司、原告福建省晉江金山印染織造有限公司、原告顏聰華與被告永春縣中鑫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翔升紡織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永春華廈建設(shè)有限公司、第三人晉江太子酒店、第三人福建金冠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臺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吳鴻翔、第三人晉江市商城汽車發(fā)展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6)閩0525民初4619號案件的民事裁定書。本院裁定如下:準(zhǔn)許福建萬家美輕紡服飾有限公司、福建省晉江市金山印染織造有限公司、顏聰華撤訴。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計50元,由福建萬家美輕紡服飾有限公司、福建省晉江市金山印染織造有限公司、顏聰華負(fù)擔(dān)。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裁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二○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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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1 |
5 |
[裁判文書]晉江太子酒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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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525民初4619號 | 公司決議撤銷糾紛 |
原告- 福建萬家美輕紡服飾有限公司 福建省晉江金山印染織造有限公司 顏聰華 當(dāng)事人- 福建金冠集團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春華廈建設(shè)有限公司 福建翔升紡織有限公司 臺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晉江太子酒店 晉江市商城汽車發(fā)展有限公司 被告- 永春縣中鑫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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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春縣人民法院公告晉江太子酒店(住福建省晉江市東石鎮(zhèn)四居開發(fā)區(qū)18號):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萬家美輕紡服飾有限公司、原告福建省晉江金山印染織造有限公司、原告顏聰華與被告永春縣中鑫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翔升紡織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永春華廈建設(shè)有限公司、第三人晉江太子酒店、第三人福建金冠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臺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吳鴻翔、第三人晉江市商城汽車發(fā)展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6)閩0525民初4619號案件的民事裁定書。本院裁定如下:準(zhǔn)許福建萬家美輕紡服飾有限公司、福建省晉江市金山印染織造有限公司、顏聰華撤訴。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計50元,由福建萬家美輕紡服飾有限公司、福建省晉江市金山印染織造有限公司、顏聰華負(fù)擔(dān)。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裁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二○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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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1 |
6 |
[裁判文書]林榮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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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臺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 林榮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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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林榮臻:本院受理原告臺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榮臻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5)獅民初字第4871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林榮臻應(yīng)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付原告臺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貨款2275299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自結(jié)欠之日(2013年8月31日)起至實際還清貨款之日止的利息損失。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依法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三、本案受理費28060元,由被告林榮臻負(fù)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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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3 |
7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林榮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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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臺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 林榮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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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林榮臻(公民身份號碼:35058219691107****):本院受理原告臺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榮臻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5)獅民初字第4871號案件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本案由審判員邱國旭擔(dān)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江健、鄭秋玉組成合議庭。原告向本院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償還其欠款2275299元,賠償該款自欠款之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fù)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本院指定舉證期限為2016年2月20日前。舉證期限內(nèi)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quán)利。本院定于2016年2月23日8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報到地點:石獅法院民二庭501;電話:0595-88618107。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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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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