艷陽天
石獅市艷陽天服飾店
存續(xù)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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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吳華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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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81民初407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石獅市艷陽天服飾店 被告- 吳華剛 黃玲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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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吳華剛(公民身份號碼:4211271978*****711):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艷陽天服飾店與被告黃玲玲、吳華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1)閩0581民初4076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如下:一、黃玲玲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付石獅市艷陽天服飾店貨款14232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9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0%計算的逾期付款損失。二、黃玲玲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給石獅市艷陽天服飾店為實現(xiàn)本案債權(quán)支出的委托律師代理費3000元。三、吳華剛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1元,由黃玲玲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報告財產(chǎn)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zhí)行通知,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本案申請執(zhí)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guān)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承辦法官:林少如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8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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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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