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基商品
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在業(yè)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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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劉永源、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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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劉永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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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與中山火炬開發(fā)區(qū)天恒建材裝飾材料城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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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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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盧有建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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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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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蔡惜光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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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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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與劉永源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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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證合同糾紛 |
原告-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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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喬輝亮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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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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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彭國玉與肖云軍、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門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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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 |
原告-彭國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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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珠海市源暉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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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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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與盧有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調(diào)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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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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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與中國化學(xué)工程第四建設(sh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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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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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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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香洲建筑安裝工程 文漢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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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本溪市明山區(qū)人民法院 | G75 | 2017-04-25 |
2 | (2016)粵0404民初209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李少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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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保靖縣人民法院 | G40 | 2017-02-21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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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粵0404民初2378號公告上訴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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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404民初237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劉永源 珠海市源暉綠化工程有限公司 黃榜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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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404民初2378號之二珠海市源暉綠化工程有限公司、黃榜文: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訴被告劉永源、第三人珠海市源暉綠化工程有限公司、黃榜文(公民身份號碼:44042119711014****)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送達(d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dá)(2020)粵0404民初2378號民事上訴狀。上訴人劉永源上訴請求:1、依法裁定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dān)。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聯(lián)系人:趙友祺0756-7266637地址:珠海市高欄港經(jīng)濟區(qū)平沙鎮(zhèn)迎雁北路83號平沙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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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2 |
(2020)粵0404民初2378號公告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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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404民初237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劉永源 珠海市源暉綠化工程有限公司 黃榜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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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404民初2378號之一珠海市源暉綠化工程有限公司、黃榜文: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訴被告劉永源、第三人珠海市源暉綠化工程有限公司、黃榜文(公民身份號碼:44042119711014****)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F(xiàn)因無法向你們送達(dá)民事判決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dá)本院(2020)粵0404民初237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劉永源對本院(2019)粵0404民初2240號民事判決書中確認(rèn)的第三人珠海市源暉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181,380元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二、被告劉永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式:以人民幣181,380元為基數(shù),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biāo)準(zhǔn)計算違約金,自2019年10月1日起計算至上述款項還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048元,由被告劉永源負(fù)擔(dān)。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聯(lián)系人:趙友祺0756-7266637地址:珠海市高欄港經(jīng)濟區(qū)平沙鎮(zhèn)迎雁北路83號平沙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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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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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404民初2378號公告應(yīng)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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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404民初2378號 | 保證合同糾紛 |
原告- 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劉永源 珠海市源暉綠化工程有限公司 黃榜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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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404民初2378號珠海市源暉綠化工程有限公司、黃榜文: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訴被告劉永源、第三人珠海市源暉綠化工程有限公司、黃榜文(公民身份號碼:44042119711014****)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中,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送達(d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20)粵0404民初2378號民事起訴狀、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合議庭成員通知書、民事裁定書、證據(jù)副本及開庭傳票等。原告訴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81380元款項及違約金,自2019年10月1日起以181380元為基準(zhǔn),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還清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dān)。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的期間及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dá)期滿后的十五日和十七日內(nèi)。本案由審判員許金擔(dān)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肖曉麗、戴麗霞共同組成合議庭進(jìn)行審理。并定于2020年11月12日14時30分在本院平沙法庭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聯(lián)系人:趙友祺0756-7266637地址:珠海市高欄港經(jīng)濟區(qū)平沙鎮(zhèn)迎雁北路83號平沙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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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4 |
(2020)粵0404民初958號公告應(yīng)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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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404民初95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盧有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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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404民初958號盧有建(身份證號碼:4521221967****0951):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告盧有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dá)有關(guān)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告知合議庭成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原告訴訟請求有: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貨款180475元;2、判令被告自2018年1月1日起以尚欠貨款180475元為基數(shù),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至付清之日止(暫計至起訴之日約為20000元);以上兩項合計共:200475元3、判令被告承擔(dān)本案訴訟費用。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nèi)。本院定于2020年7月9日,下午15:00分在本院第十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由審判員朱全擔(dān)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戴麗霞、人民陪審員肖曉麗共同組成合議庭。希望準(zhǔn)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特此公告。二O二O年四月八日聯(lián)系人:黃國靖、楊成耀聯(lián)系電話:0756-7231903、7256809聯(lián)系地址: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qū)金銘東路578號金灣區(qū)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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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
5 |
(2019)粵0404民初1067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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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404民初106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華夏龍園林工程設(shè)計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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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404民初1067號深圳市華夏龍園林工程設(shè)計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市華夏龍園林工程設(shè)計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2019)粵0404民初1067號民事裁定書之一,裁定內(nèi)容如下:準(zhǔn)許原告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深圳市華夏龍園林工程設(shè)計有限公司的起訴。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聯(lián)系人:何洪標(biāo)聯(lián)系電話:0756-7265860聯(lián)系地址:珠海市金灣區(qū)三灶鎮(zhèn)金銘東路578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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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6 |
(2019)粵0404民初1067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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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404民初106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華夏龍園林設(shè)計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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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404民初1067號深圳市華夏龍園林設(shè)計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訴被告深圳市華夏龍園林設(shè)計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9)粵0404民初1067號起訴狀及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開庭傳票、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等。原告的訴訟請求有: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貨款5000元;2、判令被告自2016年7月21日起以貨款5000元為基準(zhǔn),按每日萬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至付清之日止(暫計至起訴之日約:2382.5元);3、被告承擔(dān)本案訴訟費用。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nèi)。本院定于2019年7月18日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本案由審判員李雅惠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楊世偉、人民陪審員覃昌謀組成合議庭。希準(zhǔn)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聯(lián)系人:陳妙斯、何洪標(biāo)聯(lián)系電話:0756-7265611、7265860聯(lián)系地址:珠海市金灣區(qū)三灶鎮(zhèn)金銘東路578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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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
7 |
(2017)粵0404民初1036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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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404民初103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張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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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7)粵0404民初1036號張文(4301241971****4018):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訴被告張文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dá)本院(2017)粵0404民初1036號案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張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4,220元;二、被告張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珠海市漢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欠付的貨款14,22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6年4月5日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174元,由被告張文負(fù)擔(dān)。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聯(lián)系人:王安乾,王愷電話:0756-7266298,0756-7266399地址:珠海市金灣區(qū)紅旗鎮(zhèn)金湖大道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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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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