潤杰汽車
福建潤杰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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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建潤杰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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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1執(zhí)74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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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09-17 | 2019-11-29 |
2 |
福州市昶達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與福州潤盛通實業(yè)有限公司、福建潤杰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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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121民初66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福州市昶達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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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侯縣人民法院 | 2018-07-30 | 2019-07-01 |
3 |
福建潤杰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請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其他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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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閩02民特256號 | 申請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 |
申請人-福建潤杰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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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7-12-07 00:00:00 | 2018-09-01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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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閩0121民初66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福州市昶達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 被告- 福州潤盛通實業(yè)有限公司 福建潤杰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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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閩侯縣人民法院 | G19 | 2018-09-30 |
2 | (2018)閩0121民初66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福州市昶達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 被告- 福州潤盛通實業(yè)有限公司 福建潤杰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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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閩侯縣人民法院 | G51 | 2018-04-29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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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閩01執(zhí)748號 |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09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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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粵0304民初30447號之三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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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30447號之三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當事人- 福建宏晟集團有限公司 福建潤杰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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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4民初30447號之三吳延芳、黃元琴、魏德斌、林夢虹、魏德旺、福建宏晟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國銀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吳平華、鄧鳳鳴、吳廷芳、黃元琴、福建宏晟集團有限公司、魏德斌、林夢虹、魏德旺、第三人福建潤杰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們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開庭傳票(2021年3月24日14時30分)一份。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開庭時間為2021年3月24日14時30分,請于開庭時間前15分鐘在深圳市福田區(qū)沙嘴路8號紅樹華府A座(紅樹灣壹號)26層簽到并獲取具體開庭法庭地點。逾期將依法判決。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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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
2 |
(2020)粵0304民初30447號之二開庭公告-吳廷芳、黃元琴、魏德斌、林夢虹、魏德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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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30447號之二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當事人- 福建宏晟集團有限公司 國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潤杰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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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4民初30447號之二吳廷芳、黃元琴、魏德斌、林夢虹、魏德旺:本院受理原告國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平華、鄧鳳鳴、吳廷芳、黃元琴、福建宏晟集團有限公司、魏德斌、林夢虹、魏德旺、第三人福建潤杰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們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開庭傳票(2021年2月4日9時30分)一份。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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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
3 |
(2020)粵0304民初30447號之一開庭公告-福建潤杰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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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30447號之一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當事人- 福建宏晟集團有限公司 國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潤杰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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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4民初30447號之一福建潤杰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國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平華、鄧鳳鳴、吳廷芳、黃元琴、福建宏晟集團有限公司、魏德斌、林夢虹、魏德旺、第三人福建潤杰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們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參加訴訟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起訴狀副本、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被告吳平華、鄧鳳鳴提交的答辯狀及證據(jù)材料、追加當事人申請書各一份。原告的訴訟請求:1.被告吳平華向原告支付扣除保證金后的全部未付租金共計229189.18元;2.被告吳平華向原告支付租金逾期違約金2500元;3.被告吳平華向原告支付租賃物名義價款100元;4.被告鄧鳳鳴、吳廷芳、黃元琴、福建宏晟集團有限公司、魏德斌、林夢虹、魏德旺對被告吳平華在上述訴訟請求項下的全部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被告福建宏晟集團有限公司按應(yīng)償金額的日萬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自原告起訴之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6.八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師費2700元、案件受理費、差旅費、執(zhí)行費、評估費、保全費等所有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提交答辯狀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十五日。開庭時間為2021年2月4日9時30分,請于開庭時間前15分鐘在我院庭審管理中心簽到并獲取具體開庭法庭地點。逾期將依法判決。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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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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