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航
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在業(yè)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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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東莞市競躍電子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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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1執(zhí)5071號之一 | 承攬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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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1-04-02 |
2 |
深圳市金迪表面處理技術(shù)有限公司與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東莞市豐恒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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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初39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金迪表面處理技術(sh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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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0-08-20 |
3 |
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與東莞市競躍電子有限公司、吳全象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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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民初16165號 | 承攬合同糾紛 |
原告-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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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20-01-03 |
4 |
東莞市霖輝金屬表面處理材料有限公司與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李立斌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diào)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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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民初1568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東莞市霖輝金屬表面處理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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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1-12 | 2019-11-13 |
5 |
深圳市鑫三兆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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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104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鑫三兆環(huán)??萍加邢薰?/spa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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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5-18 | 2019-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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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威隆電鍍設(shè)備有限公司與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李立斌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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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257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東莞市威隆電鍍設(shè)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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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4-19 | 2018-05-10 |
7 |
東莞市威隆電鍍設(shè)備有限公司與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李立斌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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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2579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東莞市威隆電鍍設(shè)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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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4-19 | 2018-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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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傳福化學(xué)技術(shù)有限公司與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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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115民初416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廣州傳?;瘜W(xué)技術(sh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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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 | 2017-10-12 | 2017-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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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東某、東某承攬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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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3執(zhí)保2329號 | 承攬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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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7-09-29 | 2019-06-05 |
10 |
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東某、東某財產(chǎn)保全執(zhí)行實施類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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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3執(zhí)保1754號 | 財產(chǎn)保全 |
當(dāng)事人-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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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7-07-20 | 2019-06-20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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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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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成都市錦江區(qū)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6-08-13 |
2 | - | - |
被告- 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東莞市吉爾琦連接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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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6-08-13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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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粵1972民初8696號之一駱緒欽(36223219630420XXXX)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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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初869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鑫廣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駱緒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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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初8696號之一駱緒欽(36223219630420XXXX):本院原告東莞市鑫廣化工有限公司訴被告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駱緒欽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向你送達訴訟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1972民初869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如下:一、限被告駱緒欽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即日向原告東莞市鑫廣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89,9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分別以16,840元為本金從2019年4月10日起,以32,800元為本金從2019年5月10日起,以16,200元為本金從2019年6月10日起,以39,800元為本金從2019年7月10日起,以51,000元為本金從2019年9月10日起,以33,300元為本金從2019年11月10日起,計算到全部貨款清償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東莞市鑫廣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受理費4,677.26元,由被告駱緒欽負擔(dān)。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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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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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初8696號之一駱緒欽、鄔忠堯公告應(yīng)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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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初869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鑫廣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駱緒欽 鄔忠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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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初8696號之一駱緒欽(36223219630420XXXX)、鄔忠堯(36223219841204XXXX):本院原告東莞市鑫廣化工有限公司訴被告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駱緒欽、鄔忠堯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訴訟文書,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起訴狀及證據(jù)副本、民事裁定書(轉(zhuǎn)程序)、合議庭成員告知書、案件審限告知書、當(dāng)事人訴訟權(quán)利義務(wù)及訴訟活動規(guī)則告知書、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fēng)險提示書、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廉政與作風(fēng)評價卡、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地址確認書。原告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貨款189,94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24%,以16,840元為本金從2019年3月22日起計,以32,800元為本金從2019年4月16日起計,以16,200元為本金從2019年5月20日起計,以39,800元為本金從2019年6月27日起計,以51,000元為本金從2019年8月16日起計,以33,300元為本金從2019年10月15日起計,利息計到全部貨款清償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限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逾期視為放棄答辯和舉證的權(quán)利。本案定于2021年1月14日9時30分在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沙田法庭第三審判庭開庭審理。你方應(yīng)準(zhǔn)時參加庭審,逾期本院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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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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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初4227號之四駱緒欽公告?zhèn)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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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初422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涂勝化工產(chǎn)品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駱緒欽 鄔忠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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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初4227號之四駱緒欽(公民身份號碼為36223219630420XXXX):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涂勝化工產(chǎn)品有限公司訴被告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駱緒欽、鄔忠堯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變更開庭時間通知書、傳票。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逾期視為放棄舉證的權(quán)利。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3日9時30分在本院沙田人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你應(yīng)準(zhǔn)時參加庭審,逾期本院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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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2 |
4 |
(2020)粵1972民初4227號之二公告追加被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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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初422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涂勝化工產(chǎn)品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駱緒欽 鄔忠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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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初4227號之二駱緒欽(公民身份號碼為36223219630420XXXX):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涂勝化工產(chǎn)品有限公司訴被告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駱緒欽、鄔忠堯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經(jīng)其他送達方式仍無法送達,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追加被告申請書、追加當(dāng)事人告知書、舉證通知書、變更開庭時間通知書、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逾期視為放棄舉證的權(quán)利。本案定于2020年12月9日14時15分在本院沙田人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你應(yīng)準(zhǔn)時參加庭審,逾期本院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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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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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初8696號駱緒欽應(yīng)訴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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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初869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鑫廣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駱緒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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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初8696號駱緒欽(36223219630420XXXX):本院原告東莞市鑫廣化工有限公司訴被告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駱緒欽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起訴狀及證據(jù)副本、民事裁定書(轉(zhuǎn)程序)、合議庭成員告知書、案件審限告知書、當(dāng)事人訴訟權(quán)利義務(wù)及訴訟活動規(guī)則告知書、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fēng)險提示書、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廉政與作風(fēng)評價卡、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地址確認書。原告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貨款189,94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24%,以16,840元為本金從2019年3月22日起計,以32,800元為本金從2019年4月16日起計,以16,200元為本金從2019年5月20日起計,以39,800元為本金從2019年6月27日起計,以51,000元為本金從2019年8月16日起計,以33,300元為本金從2019年10月15日起計,利息計到全部貨款清償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限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逾期視為放棄答辯和舉證的權(quán)利。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1日9時30分在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沙田法庭第三審判庭開庭審理。你方應(yīng)準(zhǔn)時參加庭審,逾期本院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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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2 |
6 |
(2020)粵1972民初399號蘇振國公告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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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初39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金迪表面處理技術(shù)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東莞市豐恒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蘇振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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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初399號蘇振國:原告深圳市金迪表面處理技術(shù)有限公司與被告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東莞市豐恒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蘇振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向你送達訴訟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1972民初39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如下:一、限被告蘇振國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即日向原告深圳市金迪表面處理技術(shù)有限公司支付貨款44,4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貨款44,430元為本金,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從2020年1月6日起計算至清償完畢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深圳市金迪表面處理技術(shù)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1,410.76元,保全費664.3元,共2,075.06元,由被告蘇振國負擔(dān)。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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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
7 |
(2020)粵1972民初4227號公告證據(jù)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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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初422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涂勝化工產(chǎn)品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駱緒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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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初4227號之一駱緒欽(公民身份號碼為36223219630420XXXX):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涂勝化工產(chǎn)品有限公司訴被告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駱緒欽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經(jīng)其他送達方式仍無法送達,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法院提交的證據(jù)二副本。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本案定于2020年8月4日14時15分在本院沙田人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你應(yīng)準(zhǔn)時參加庭審,逾期本院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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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
8 |
(2020)粵1972民初4542號公告應(yīng)訴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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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初454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立建貿(mào)易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蘇振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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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初4542號蘇振國(43092319860323XXXX):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立建貿(mào)易有限公司訴被告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蘇振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經(jīng)其他送達方式仍無法送達,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及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合議庭成員告知書、民事裁定書(轉(zhuǎn)普)、民事訴訟風(fēng)險提示書、當(dāng)事人訴訟權(quán)利義務(wù)、訴訟活動規(guī)則告知書、廉政與作風(fēng)評價卡、適用令狀式裁判文書告知書、審限告知書、當(dāng)事人本人出庭告知書、訴訟文書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確認書(附告知)。原告訴稱:原、被告系業(yè)務(wù)往來關(guān)系,2019年7月17日被告蘇振國以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第十五車間實際經(jīng)營者的名義向原告購買電鍍用的原材料,雙方約定付款方式為現(xiàn)金,7月底付款,逾期付款違約金按日萬分之四標(biāo)準(zhǔn)計算。后被告蘇振國未按時付款,僅僅支付了2,755元貨款,余款至今未付,現(xiàn)原告多次催要,兩被告相互推諉拒付,被告蘇振國作為被告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第十五車間實際經(jīng)營者,又系被告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的員工,被告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依法應(yīng)當(dāng)承擔(dān)被告蘇振國相應(yīng)的民事責(zé)任。故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quán)益,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并提供了銷售憑證、照片等證據(jù),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蘇振國向原告支付貨款本金34,300元,并以34,300元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四標(biāo)準(zhǔn)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從2019年8月1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依法承擔(dān)補充責(zé)任;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dān)。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限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逾期視為放棄答辯和舉證的權(quán)利。本案定于2020年8月6日9時30分在本院沙田人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你應(yīng)準(zhǔn)時參加庭審,逾期本院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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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9 |
(2020)粵1972民初4227號公告應(yīng)訴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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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初422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涂勝化工產(chǎn)品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駱緒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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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初4227號駱緒欽(公民身份號碼為36223219630420XXXX):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涂勝化工產(chǎn)品有限公司訴被告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駱緒欽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經(jīng)其他送達方式仍無法送達,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及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合議庭成員告知書、民事裁定書(轉(zhuǎn)普)、民事訴訟風(fēng)險提示書、當(dāng)事人訴訟權(quán)利義務(wù)、訴訟活動規(guī)則告知書、廉政與作風(fēng)評價卡、適用令狀式裁判文書告知書、審限告知書、當(dāng)事人本人出庭告知書、訴訟文書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確認書(附告知)。原告訴稱:1.2018年10月到2019年7月25日期間,向被告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的A2A車間供應(yīng)電泳相關(guān)原料,被告僅支付部分貨款,為確認欠款并明確雙方權(quán)利義務(wù),2019年8月18日駱緒欽以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A2A車間的名義與原告簽訂一份購銷合同,確認截止2019年7月尚欠原告貨款263970元。合同約定糾紛的解決方式為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東莞分會仲裁,合同簽訂后被告未能支付全部貨款,為明確欠款金額及付款時間,雙方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書》,約定由被告分期付款,至今尚欠206370元未付。被告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A2A車間的經(jīng)營場所就在被告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內(nèi),經(jīng)營者駱緒欽以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的名義對外進行經(jīng)營,兩被告顯屬掛靠關(guān)系,依法對外應(yīng)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2.因本案支出的財產(chǎn)保全擔(dān)保費1380元、律師費5000元由被告承擔(dān);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dān)。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限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逾期視為放棄答辯和舉證的權(quán)利。本案定于2020年8月4日14時30分在本院沙田人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你應(yīng)準(zhǔn)時參加庭審,逾期本院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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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10 |
(2016)粵1972民初7558號之二公告上訴狀余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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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755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 深圳市鑫三兆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 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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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7558號之二余兵(51303019740103XXXX):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對深圳市鑫三兆環(huán)??萍加邢薰九c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余兵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依法作出(2016)粵1972民初7558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訴訟文書,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上訴狀。上訴人稱,一、一審法院認定余兵欠深圳市鑫三兆環(huán)??萍加邢薰矩浛畋窘?59,963元及違約金的事實認定錯誤;二、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與余兵是廠房租賃關(guān)系,并無掛靠經(jīng)營關(guān)系,亦未與深圳市鑫三兆環(huán)??萍加邢薰敬嬖谥苯咏灰钻P(guān)系及直接向深圳市鑫三兆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的事實;三、深圳市鑫三兆環(huán)??萍加邢薰静⒎腔谟啾c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的租賃(或掛靠)經(jīng)營關(guān)系為前提才與其發(fā)生交易。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對深圳市鑫三兆環(huán)??萍加邢薰九c余兵的交易而言,并未令深圳市鑫三兆環(huán)??萍加邢薰井a(chǎn)生所謂的合理交易信賴;四、即使法院認定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須對余兵欠深圳市鑫三兆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貨款等債務(wù)承擔(dān)補充責(zé)任,也應(yīng)將余兵與深圳市鑫三兆環(huán)??萍加邢薰緜鶆?wù)中產(chǎn)生于深圳三隆公司時期的債務(wù)區(qū)別開來。原審法院對深圳市鑫三兆環(huán)??萍加邢薰九c余兵的債務(wù)不加區(qū)分,不核查清楚是否產(chǎn)生于深圳三隆公司,還是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不符合客觀事實。上訴人東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2016)粵1972民初7558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并依法改判為:駁回深圳市鑫三兆環(huán)??萍加邢薰緦|莞市順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深圳市鑫三兆環(huán)??萍加邢薰境袚?dān)本案的一審、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為公告送達期屆滿后的十五日。如果你們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提出答辯意見,本院即依法將本案報送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上一篇公告送達(2017)粵1972執(zhí)3114號報告財產(chǎn)令下一篇(2016)粵1972民初12467號之一證據(jù)副本公告(李冀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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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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