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城中
珠海航空城中茂園林建設管理有限公司
在業(yè)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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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23275號應訴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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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23275號 | 承攬合同糾紛 |
原告- 幸海平 被告- 珠海航空城中茂園林建設管理有限公司 張磊 珠海航空城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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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航空城中茂園林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張磊、珠海航空城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幸海平訴被告珠海航空城中茂園林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張磊、珠海航空城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材料遞交須知、訴訟權利和義務、訴訟風險告知書、開庭傳票、授權委托書(單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廉政監(jiān)督卡、地址確認書、民事裁定書(轉普)。本案由審判員李海艷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鄭美琪、鄭秀瓊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梁曉林擔任書記員。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0日上午9時0分在本院三鄉(xiāng)法庭第二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則依法缺席審判。原告訴訟請求如下:一、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珠海航空城中茂園林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張磊連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91070.72元及違約金(以3791070.72元為基數(shù),從2021年6月11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每日按萬分之五計息),暫計至2021年6月24日違約金為26537.50元,暫合計為3817608.22元。二、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珠海航空城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價款的范圍內(nèi)對被告珠海航空城中茂園林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張磊欠付原告的工程款承擔支付責任。三、請求依法判令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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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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