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新能源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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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周進與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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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504民初412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周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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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市雨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5-27 |
2 |
蕪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明宸基業(yè)投資中心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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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7民初6412號之一 | 追償權糾紛 |
申請人-蕪湖市民強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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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2-26 |
3 |
蕪湖市民強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與蕪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明宸基業(yè)投資中心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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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7民初6412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蕪湖市民強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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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2-26 |
4 |
張小瓊與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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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504民初3866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張小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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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1-14 |
5 |
郭傳雨與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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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504民初3860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郭傳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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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1-01-14 |
6 |
蕪湖市民強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蕪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明宸基業(yè)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安徽易開汽車運營股份有限公司;嚴道翔;高珊;嚴道龍;楊銳;嚴道遠;趙歆;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蕪湖恒天易開軟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易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恒泰基業(yè)投資中心(有限合伙);蕪湖寬啟資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馬鞍山恒豐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蕪湖市恒榮基業(yè)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安徽旗翔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無執(zhí)行實施類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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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7執(zhí)保1723號 | 其他案由 |
當事人-蕪湖市民強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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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0-12-15 |
7 |
季業(yè)勝與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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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504民初2526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季業(yè)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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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07 |
8 |
蕪湖市民強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蕪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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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7民初6412號 | 追償權糾紛 |
申請人-蕪湖市民強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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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1-06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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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皖0207執(zhí)809號 | 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4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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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皖0202民初1815號蕪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嚴道遠、趙歆、嚴道翔、高珊判決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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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181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九華山路支行 被告- 嚴道翔 嚴道遠 趙歆 蕪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高珊 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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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1815號蕪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嚴道遠、趙歆、嚴道翔、高珊: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對原告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九華山路支行訴被告蕪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嚴道遠、趙歆、嚴道翔、高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作出判決:一、被告蕪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九華山路支行借款本金950000元、利息47061.71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的罰息及復利;二、被告蕪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九華山路支行實現(xiàn)債權費用13000元;三、被告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嚴道遠、趙歆、嚴道翔、高珊對上述債務向原告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九華山路支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871元,由各被告負擔?,F(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21)皖0202民初1815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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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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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1815號蕪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嚴道遠、趙歆、嚴道翔、高珊應訴材料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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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181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九華山路支行 被告- 趙歆 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 嚴道遠 高珊 嚴道翔 蕪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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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1815號蕪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嚴道遠、趙歆、嚴道翔、高珊:我院受理原告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九華山路支行訴被告蕪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嚴道遠、趙歆、嚴道翔、高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九華山路支行起訴:1、請求判令被告蕪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歸還原告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九華山路支行借款本金950000元、利息47061.71元(本息合計997061.71元)及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罰息、復利。2、請求判令被告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嚴道遠、趙歆、嚴道翔、高珊對蕪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向原告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九華山路支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請求判令六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F(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材料、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日期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次日上午9時30分(遇法定假日順延)在本院第6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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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3 |
(2020)皖0203民初3139號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訴狀副本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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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3139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肖英明 被告- 蕪湖恒天易開軟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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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3139號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肖英明與被告蕪湖恒天易開軟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原告肖英明不服(2020)皖0203民初313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請求:一、判令兩被告退還原告租車押金2000元,剩余儲值金1000元;二、請求判令兩被告承擔原告交通費、誤工費、材料費合計1500元?,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上訴狀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上訴狀副本,逾期則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逾期本院則依法將本案移送至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聯(lián)系人:周安文聯(lián)系電話:0553-483126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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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4 |
(2020)皖0203民初3139號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民事判決書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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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3139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肖英明 被告- 蕪湖恒天易開軟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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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3139號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肖英明與被告蕪湖恒天易開軟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判決如下:駁回原告肖英明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肖英明負擔?,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0)皖0203民初3139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未領取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至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聯(lián)系人:周安文聯(lián)系電話:0553-483126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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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5 |
(2020)皖0203民初3139號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應訴材料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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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3139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肖英明 被告- 蕪湖恒天易開軟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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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3139號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肖英明與被告蕪湖恒天易開軟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請要求: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原告租車押金2000元,儲蓄金剩余:1000元,合計:3000元;二、請求被告承擔訴訟一切費用;三、請求被告承擔原告交通費、誤工費、材料費,計:1500元。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材料副本、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訴訟風險提示書、裁判文書上網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本院定于2020年12月4日10時30分在本院第九審判庭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聯(lián)系人:周安文聯(lián)系電話:0553-483126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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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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