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速
紹興智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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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鄭良均、紹興智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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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民終799號 | 勞動合同糾紛 |
上訴人-鄭良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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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4-29 |
2 |
鄭良均與紹興智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guān)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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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4民初8029號 | 確認勞動關(guān)系糾紛 |
原告-鄭良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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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上虞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4-08 |
3 |
珠海廣通汽車有限公司與張國旗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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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404民初3466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珠海廣通汽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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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1-06-04 |
4 |
浙江美科電器有限公司、紹興智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diào)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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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4民初6600號 | 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浙江美科電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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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上虞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0-30 |
5 |
內(nèi)蒙古青杉汽車有限公司與紹興慧越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紹興嘉誠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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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2924號之二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內(nèi)蒙古青杉汽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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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 | 2017-06-05 | 2017-12-30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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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粵0404民初3466號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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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404民初346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珠海廣通汽車有限公司 被告- 張國旗 紹興智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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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404民初3466號紹興智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廣通汽車有限公司訴被告張國旗、紹興智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2020)粵0404民初346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內(nèi)容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廣通汽車有限公司撤回起訴處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費66,110元,減半收取計33,055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聯(lián)系人:劉帆、袁嘉睿聯(lián)系電話:0756-7266608、7266885聯(lián)系地址:珠海市金灣區(qū)三灶鎮(zhèn)金銘東路578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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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2 |
(2020)粵0404民初3466號公告應(yīng)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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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404民初346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珠海廣通汽車有限公司 被告- 張國旗 紹興智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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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404民初3466號紹興智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廣通汽車有限公司訴被告張國旗、紹興智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404民初3466號起訴狀及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原告的訴訟請求有: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230萬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69萬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113203元(暫計至2020年10月1日);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付的律師費130萬元;5.判令原告對案涉31輛車的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6.本案訴訟費等由被告承擔(dān)。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本院定于2021年1月21日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由審判員陳德玉任審判長,與審判員曾劍、人民陪審員肖曉麗組成合議庭。希準(zhǔn)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聯(lián)系人:劉帆、袁嘉睿聯(lián)系電話:0756-7266608、7266885聯(lián)系地址:珠海市金灣區(qū)三灶鎮(zhèn)金銘東路578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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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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