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市分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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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 黃繼 被告- 郭海 浙江通夷進出口有限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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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上訴狀副本 | 太原市小店區(qū)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 合浦縣城市建設(shè)勘察測繪隊 被告- 顏以雄 陳治成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市分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 合浦安途汽車租賃店 林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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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合浦縣人民法院 | G111 | 2020-09-30 |
3 | (2019)吉0193民初34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 荊淑俠 被告- 陳建英 韓杰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市分公司 俞朝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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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長春高新技術(shù)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G31 | 2019-08-13 |
4 | (2019)吉0193民初37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 李侑宸 被告- 陳建英 韓杰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市分公司 俞朝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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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長春高新技術(shù)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G31 | 2019-08-13 |
5 | (2019)吉0193民初36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 李丹 被告- 陳建英 韓杰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市分公司 俞朝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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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長春高新技術(shù)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G31 | 2019-08-13 |
6 | (2019)吉0193民初35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 李振林 被告- 陳建英 韓杰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市分公司 俞朝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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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長春高新技術(shù)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G31 | 2019-08-13 |
7 | (2018)浙0681民初18525號 | 保險糾紛 |
原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市分公司 被告- 尉小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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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諸暨市人民法院 | G96 | 2019-04-23 |
8 | (2018)桂0821民初144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 何柱森 被告- 孫華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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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南縣人民法院 | G21 | 2018-08-12 |
9 | -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 何柱森 被告- 孫華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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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南縣人民法院 | G67 | 2018-03-22 |
10 | (2017)蘇0581民初5355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 王增炎 被告- 官鳳 陳海峰 崔愛蘭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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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G08 | 2017-12-26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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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浙0683民初1386號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市分公司訴被告張彩芳判決網(wǎng)絡(luò)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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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683民初1386號 |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市分公司 被告- 張彩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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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彩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市分公司與被告張彩芳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2)浙0683民初138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一、張彩芳支付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市分公司保險代償款40750.63元,并支付該款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2021年7月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年利率3.85%計算的違約金,款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付清;二、張彩芳支付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市分公司欠付的保險費5408.32元,款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85元,由張彩芳負擔(款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nèi)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985元,款匯至紹興市非稅收入結(jié)算分戶,賬號:6228580699914020076,開戶行:浙江紹興恒信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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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2 |
(2022)浙0683民初1400號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市分公司訴被告孫斌判決網(wǎng)絡(luò)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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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683民初1400號 |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市分公司 被告- 孫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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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市分公司與被告孫斌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2)浙0683民初140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一、孫斌支付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市分公司保險代償款35819.55元,并支付該款自2021年8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2021年7月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年利率3.85%計算的違約金,款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付清;二、孫斌支付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市分公司欠付的保險費5843.88元,款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70元,由孫斌負擔(款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nèi)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870元,款匯至紹興市非稅收入結(jié)算分戶,賬號:6228580699913075675,開戶行:浙江紹興恒信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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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
3 |
(2022)浙0602民初2018號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市分公司訴被告蔡國潮保險合同副本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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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602民初2018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市分公司 被告- 保險 蔡國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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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2)浙0602民初2018號蔡國潮3306211979XXXX4657:本院受理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市分公司訴你關(guān)于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2)浙0602民初2018號案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jù)、轉(zhuǎn)普裁定書、開庭傳票、民事訴訟風險提示、訴訟須知、廉潔自律和審判作風監(jiān)督跟蹤卡等。原告起訴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保險代償款7767.96元,并按月利率3%支付自2021年4月30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違約金(暫計算至2022年1月1日止為1910.92元);二、判令被告支付保險費2400.32元;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本院定于2022年6月27日上午9時在濱海人民法庭第2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本案由審判員裘彬彬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希準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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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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