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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友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友好超市北門店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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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烏天市監(jiān)行處〔2021〕100號 | 天山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第一項“與國民經濟發(fā)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及烏魯木齊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下發(fā)的《關于嚴厲打擊民生消費品哄抬物價等違法行為的通知》(烏市監(jiān)【2021】181號)第五項:“對于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口罩、藥品、消毒殺菌用品、相關醫(yī)療器械等防疫用品及與群眾日常生活相關的糧油肉蛋奶蔬菜等基本民生用品的價格以2021提10月13日最后一次實際交易的銷售價格為原價,從即日起商品進貨成本沒有發(fā)生變化而超出原價銷售的;商品成品成本發(fā)生變化,購銷差率較10月13日前擴大的;所售商品無參照原價,購銷差價率超過35%,由轄區(qū)市場監(jiān)管部門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依法從嚴查處”的規(guī)定,構成了哄抬價格行為。根據烏魯木齊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下發(fā)的《關于嚴厲打擊民生消費品哄抬物價等違法行為的通知》(烏市監(jiān)【2021】181號)第六條第一款:“對借疫情防疫之機囤積居奇、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物價等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價格違法行為將進行從重處理”的規(guī)定,建議給予從重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執(zhí)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況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616.62元;2、處違法所得五倍的罰款3083.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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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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