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旅出國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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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天工商處字[2016]375號 | 廣州市天河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當事人:廣東國旅出國咨詢顧問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注冊號:440106001295661 住所:廣州市天河區(qū)珠江東路28號寫字樓14層09-16房號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婷注冊資本:0萬元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法人獨資)經營范圍:旅客票務代理;商品批發(fā)貿易(許可審批類商品除外);翻譯服務;為公民出國定居、探親、訪友、繼承財產和其它非公務活動提供信息介紹、法律咨詢、溝通聯(lián)系、境外安排、簽證申請及相關的服務;企業(yè)管理咨詢服務;商品零售貿易(許可審批類商品除外);向游客提供旅游、交通、住宿、餐飲等代理服務(不涉及旅行社業(yè)務)。當事人廣東國旅出國咨詢顧問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于2016年9月5日才向本局申報2015年年度報告,超過報送年度報告的法定期限,且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公示年報信息。根據《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我局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廣東國旅出國咨詢顧問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無正當理由,于2016年9月5日才向本局申報2015年企業(yè)年度報告,超過報送年度報告的法定期限(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報送上一年度的企業(yè)年報),也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公示其年報信息。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證據一:當事人廣東國旅出國咨詢顧問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證據二:當事人廣東國旅出國咨詢顧問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婷身份證件的復印件;證據三:當事人廣東國旅出國咨詢顧問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開具的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劉詩韻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據四:當事人廣東國旅出國咨詢顧問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的逾期提交年報的情況說明;證據五:當事人廣東國旅出國咨詢顧問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詩韻的陳述。對于上述行為,當事人廣東國旅出國咨詢顧問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詩韻在案件調查期間已確認無誤。本局于2016年9月29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穗天工商珠告字[2016]第0201609060000406-00037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綜上,本局認為,當事人廣東國旅出國咨詢顧問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逾期提交2015年的企業(yè)年度報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公司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和《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商事主體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期限及時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及其他相關信息,并向社會公示”的規(guī)定。依據《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五十九條“商事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機關給予下列處罰:(一)未按照規(guī)定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登記機關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信息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廣東國旅出國咨詢顧問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罰款5000元。當事人廣東國旅出國咨詢顧問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廣州市建設銀行天河支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天河區(qū)人民政府或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議,或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向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起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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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0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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