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和城市
開遠市融和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jié)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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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開國稅不罰〔2018〕159號 | 云南省開遠市國家稅務局 |
未按照規(guī)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報告稅務機關,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遠支行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時間分別為2018-01-19,2018-01-05,2017-04-26,2017-05-04;在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遠市支行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時間為2017-04-25,于2018年02月11日向稅務機關報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條: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gòu)應當在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開立賬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gòu)應當予以協(xié)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按照規(guī)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該戶輕微,在限期內(nèi)改正,決定不予處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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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7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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