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旅票務
昆明航旅票務服務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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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唐龍均等借款合同糾紛首次執(zhí)行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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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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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與唐龍均、賀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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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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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唐龍均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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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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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與唐龍均、賀秀英、陳娜娜、昆明航旅票務服務有限公司、云南盛世物流集團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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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產(chǎn)保全 |
當事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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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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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11執(zhí)807號 | 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0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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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訴被告唐龍均、賀秀英、昆明航旅票務服務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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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民初1029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唐龍均 賀秀英 昆明航旅票務服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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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民初10296號唐龍均、賀秀英、昆明航旅票務服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訴被告唐龍均、賀秀英、昆明航旅票務服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由被告唐龍均、賀秀英、昆明航旅票務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借款本金36680.48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10月25日的逾期罰息383244.35元;二、由被告唐龍均、賀秀英、昆明航旅票務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以借款本金36680.48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的罰息及復利(按合同約定計算,罰息、復利相加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F(xiàn)向你依法公告送達(2019)云0111民初10296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速裁庭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送達期滿后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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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2 |
(2018)云0102民初14230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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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1423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當事人- 昆明航旅票務服務有限公司 云南盛世物流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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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14230號唐龍均、賀秀英、陳娜娜、昆明航旅票務服務有限公司、云南盛世物流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訴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云0102民初1423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唐龍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償還貸款本金1730000元及截止2019年5月22日的利息156113.21元、復利10170.54元,并支付以上述本金及利息為基數(shù)按合同約定的利率上浮50%計算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賀秀英、陳娜娜、昆明航旅票務服務有限公司、云南盛世物流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953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唐龍均、賀秀英、陳娜娜、昆明航旅票務服務有限公司、云南盛世物流集團有限公司共同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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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
3 |
(2018)云0102民初14230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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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1423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當事人- 昆明航旅票務服務有限公司 云南盛世物流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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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14230號唐龍均、賀秀英、陳娜娜、昆明航旅票務服務有限公司、云南盛世物流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訴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償還貸款本金人民幣1730000元,正常利息人民幣62863.89元,復利1907.99元,上述金額合計人民幣1794771.88元。并承擔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還清貸款本金之日止的所產(chǎn)生的貸款正常利息、罰息、復利。2、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由被告一、二、三、四、五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舉證須知、開庭傳票、勤政廉政執(zhí)法監(jiān)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舉證期限屆滿后的第三日上午9時3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昆明市五華區(qū)普吉路298號五華區(qū)人民法院速裁庭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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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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