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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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楊青春與孫先龍、董衛(wèi)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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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魯0281民初3047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楊青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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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16 |
2 |
李文奎與孫先龍、董衛(wèi)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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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魯0281民初3050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李文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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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16 |
3 |
錢某等 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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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2執(zhí)969號之一 | - |
申請執(zhí)行人-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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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3-29 |
4 |
楊某等 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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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2執(zhí)2090號之一 | - |
申請執(zhí)行人-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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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3-29 |
5 |
楊某等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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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2執(zhí)2090號 | - |
申請執(zhí)行人-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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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3-26 |
6 |
張某某等 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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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2執(zhí)978號之一 | - |
申請執(zhí)行人-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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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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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3-29 |
7 |
李某某等 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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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2執(zhí)967號之一 | - |
申請執(zhí)行人-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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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3-29 |
8 |
劉某某等 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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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2執(zhí)972號之一 | - |
申請執(zhí)行人-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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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3-29 |
9 |
董某某等 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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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2執(zhí)968號之一 | - |
申請執(zhí)行人-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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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3-29 |
10 |
任某某等 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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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2執(zhí)970號之一 | - |
申請執(zhí)行人-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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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3-29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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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京0112民初19347號 |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
原告- 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尚小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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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 G64 | 2020-11-29 |
2 | (2020)京0112民初19335號 |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
原告- 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賀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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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 G61 | 2020-11-29 |
3 | (2020)京0112民初19334號 |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
原告- 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志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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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 G61 | 2020-11-29 |
4 | (2020)京0112民初19351號 |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
原告- 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立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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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 G64 | 2020-11-29 |
5 | (2020)京0112民初19340號 |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
原告- 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吳海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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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 G64 | 2020-11-29 |
6 | (2020)京0112民初19345號 |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
原告- 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金少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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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 G64 | 2020-11-29 |
7 | (2020)京0112民初19354號 |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
原告- 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楊玉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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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 G64 | 2020-11-29 |
8 | (2020)京0112民初19355號 |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
原告- 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強立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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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 G64 | 2020-11-29 |
9 | (2020)京0112民初19348號 |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
原告- 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保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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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 G64 | 2020-11-29 |
10 | (2020)京0112民初19339號 |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
原告- 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馬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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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 G61 | 2020-11-29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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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211民初3971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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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民初3971號 | 不當?shù)美m紛 |
原告- 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袁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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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鎮(zhèn)海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211民初3971號袁靜:本院受理原告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袁靜不當?shù)美m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因你現(xiàn)在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211民初3971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被告袁靜返還原告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當?shù)美?7172.39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9元,減半收取計114.50元,由被告袁靜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納本院。公告費650元,由被告袁靜負擔,此款由原告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預付,被告袁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直接支付原告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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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2 |
(2019)粵0308執(zhí)1036號限消失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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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8執(zhí)1036號 |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
原告- 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航運保險運營中心 當事人- 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蘇州民新安達貨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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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308執(zhí)1036號蘇州民新安達貨運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航運保險運營中心與你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粵0308民初821號民事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該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本院已依法立案執(zhí)行。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0308執(zhí)1036號限制消費令、失信決定書。若你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本院將依法予以解除消費限制、屏蔽失信狀態(tài)。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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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
3 |
(2020)粵0307民初7543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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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民初7543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 吳維國 被告- 胡緒啟 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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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7民初7543號胡緒啟、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吳維國與被告胡緒啟、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307民初754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為:一、被告胡緒啟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吳維國賠償維修費12595元;二、駁回原告吳維國的其他訴訟請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6.5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吳維國承擔68.1元,由被告胡緒啟承擔98.4元(由該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徑付原告)。該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提交上訴狀。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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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4 |
(2020)粵0307民初7543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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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民初7543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當事人- 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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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7民初7543號胡緒啟、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吳維國與被告胡緒啟、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307民初754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為:一、被告胡緒啟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吳維國賠償維修費12595元;二、駁回原告吳維國的其他訴訟請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6.5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吳維國承擔68.1元,由被告胡緒啟承擔98.4元(由該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徑付原告)。該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提交上訴狀。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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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5 |
(2020)粵0307民初7543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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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民初7543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當事人- 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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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7民初7543號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吳維國訴被告胡緒啟、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下列法律文書:民事起訴狀【1.判決兩被告向原告支付修車費用12595元及資金占用使用損失175元(以12595元為基數(shù),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9年9月28日起暫計至2020年1月13日,要求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2.判決兩被告向原告支付修理占用粵BD26508號汽車期間的交通費用補償8550元(按每日570元從2019年9月15日計算至2019年9月28日);3.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證據(jù)材料、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的七日內(nèi)。本案定于2020年8月12日15時30分在橫崗第二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請準時出庭,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發(fā)布于深圳法院網(wǎng)上訴訟服務平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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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
6 |
(2020)粵0307民初7543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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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民初7543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 吳維國 被告- 胡緒啟 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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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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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7民初7543號胡緒啟:本院受理原告吳維國訴被告胡緒啟、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下列法律文書:民事起訴狀【1.判決兩被告向原告支付修車費用12595元及資金占用使用損失175元(以12595元為基數(shù),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9年9月28日起暫計至2020年1月13日,要求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2.判決兩被告向原告支付修理占用粵BD26508號汽車期間的交通費用補償8550元(按每日570元從2019年9月15日計算至2019年9月28日);3.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證據(jù)材料、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的七日內(nèi)。本案定于2020年8月12日15時30分在橫崗第二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請準時出庭,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發(fā)布于深圳法院網(wǎng)上訴訟服務平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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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
7 |
(2019)冀0502民初716號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韓鵬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裁判文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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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02民初716號 |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
原告- 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韓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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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鵬:本院受理原告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你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9)冀0502民初716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第一審判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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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6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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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509民初3261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 蘇州創(chuàng)通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盧杰 嘉興市皓締五金有限公司 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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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杰、嘉興市皓締五金有限公司、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蘇州創(chuàng)通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盧杰、嘉興市皓締五金有限公司、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因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0)蘇0509民初3261號案件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小額轉普通程序民事裁定書等應訴材料。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7日內(nèi)”。并定于2020年7月13日13時30分在盛澤法庭第六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制審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承辦人:洪永洋電話:0512-63553494地址: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盛澤人民法庭郵政編碼: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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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9 |
(2019)粵0308執(zhí)1036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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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8執(zhí)1036號 |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
原告- 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航運保險運營中心 當事人- 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蘇州民新安達貨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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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308執(zhí)1036號蘇州民新安達貨運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航運保險運營中心與你(單位)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深圳市鹽田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308民初821號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0308執(zhí)1036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nèi)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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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
10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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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303民初1619號 |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
原告- 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寶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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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寶榮:本院受理原告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寶榮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作出判決。現(xiàn)依法向你送達(2019)陜0303民初1619號民事判決書,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到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寶雞市金臺區(qū)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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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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