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信平洲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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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劉英與廣東昭信平洲電子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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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605民初21554號 | 確認勞動關系糾紛 |
原告-劉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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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2-31 |
2 |
曾慶林與廣東昭信平洲電子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再審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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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粵高法民申字第1606號 | 勞動合同糾紛 |
再審申請人-曾慶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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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15-09-23 | 2016-08-03 |
3 |
閻芳芳、廣東昭信平洲電子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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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合同糾紛 |
原告-閻芳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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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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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565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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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
原告- 葉慶發(fā) 佛山市南海區(qū)永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畢一伍 向國忠 廣東昭信平洲電子有限公司 廣東恒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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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565號畢一伍:本院受理的上訴人葉慶發(fā)、佛山市南海區(qū)永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畢一伍、向國忠、廣東昭信平洲電子有限公司、廣東恒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因無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5)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565號民事判決書。內(nèi)容如下:一、維持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71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二、變更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71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畢一伍、向國忠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賠償款103496.20元予葉慶發(fā)。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662.63元,由葉慶發(fā)負擔200元,由畢一伍、向國忠負擔462.63元,佛山市南海區(qū)永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畢一伍、向國忠負擔的462.63元承擔連帶責任;二審案件受理費1825.26元(葉慶發(fā)已預交500元、佛山市南海區(qū)永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預交1325.26元),由葉慶發(fā)負擔490元,由佛山市南海區(qū)永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335.26元。葉慶發(fā)多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佛山市南海區(qū)永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其逕付,本院不另收退。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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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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