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煤業(yè)
平頂山天安煤業(yè)九礦有限責任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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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平 )應急罰〔 2021 〕12 號 | 平頂山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 |
上述行為一涉嫌違反《煤礦安全規(guī)程》1是第二百七十三條、2是第九十七條第二款、3是第九十條第三項、4是第九十一條、5、6是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該單位有多項違反《煤礦安全規(guī)程》行為,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15號令)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操作規(guī)程或者安全管理規(guī)定作業(yè)的規(guī)定,決定對你(單位)給予警告,并處人民幣貳萬玖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以上行為二涉嫌違反《安全生產法》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guī)定對從業(yè)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及《安全生產法》裁量標準,決定對你(單位)處人民幣貳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以上兩項違法行為合并處罰決定對你(單位)給予警告,并處人民幣肆萬玖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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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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