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立科技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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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遠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與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其他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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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執(zhí)530號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遠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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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1-02-07 |
2 |
中國東方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與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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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初844號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東方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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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06-16 |
3 |
深圳市賽聯(lián)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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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4執(zhí)16036號之一 | 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賽聯(lián)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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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4-07 | 2020-04-23 |
4 |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與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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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初19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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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3-23 | 2020-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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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賽聯(lián)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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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4執(zhí)31064號之一 | 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賽聯(lián)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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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3-02 | 2020-07-17 |
6 |
東莞市湘將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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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執(zhí)10720號之一 | 承攬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湘將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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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01-01 |
7 |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第五審判庭、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等承攬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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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執(zhí)10721號 | 承攬合同糾紛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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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01-01 |
8 |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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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1執(zhí)恢1641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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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09-22 |
9 |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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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1執(zhí)恢1642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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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09-22 |
10 |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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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1執(zhí)恢1643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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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09-22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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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告-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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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chǎn)文書 |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9-12-07 |
2 | (2018)粵03民初94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劉立榮 何大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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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G24 | 2019-10-22 |
3 | (2019)粵03民初19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何大兵 劉立榮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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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G21 | 2019-08-04 |
4 | (2018)粵03民初328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 被告- 劉立榮 何大兵 羅錦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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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G44 | 2019-06-04 |
5 | (2018)粵03民初328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 被告- 劉立榮 何大兵 李金榮 羅錦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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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G44 | 2019-06-04 |
6 | -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劉立榮 何大兵 盧光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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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G65 | 2019-05-19 |
7 | (2015)深圳市不動產(chǎn)權第0027663號 | 公司債券交易糾紛 |
原告- 創(chuàng)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劉立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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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G36 | 2019-05-05 |
8 | (2018)粵03民初2974號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劉立榮 羅錦平及何大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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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G32 | 2019-04-16 |
9 | (2018)粵03民初297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 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劉立榮 羅錦平及何大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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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8-12-05 |
10 | - | - |
原告- 林海城 被告- 劉立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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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五、八版中縫 | 2018-10-15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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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粵0304執(zhí)31064號 | 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2 | 詳情 |
2 | (2019)粵1972執(zhí)10720號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06 | 詳情 |
3 | (2019)粵0304執(zhí)16036號 | 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13 | 詳情 |
4 | (2018)滬0115執(zhí)25633號 |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18-12-17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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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3民初2280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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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民初228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園支行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 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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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民初2280號劉立榮、何大兵: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園支行與被告劉立榮、何大兵、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1)粵03民初2280號。因你方下落不明或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特向你方公告送達本案(2021)粵03民初2280號民事裁定書、傳票等材料。其中,(2021)粵03民初2280號民事裁定書主要內(nèi)容如下:準許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園支行撤回對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訴。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5日14時30分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第十八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判決。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本公告于2021年9月6日在深圳法院網(wǎng)上訴訟服務平臺刊登)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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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2 |
(2021)粵03執(zhí)3845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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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執(zhí)3845號 | - |
當事人-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 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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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執(zhí)3845號被執(zhí)行人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何大兵、劉立榮、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羅錦平、東莞市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訴訟費執(zhí)行一案:關于被執(zhí)行人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何大兵、劉立榮、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羅錦平、東莞市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訴訟費執(zhí)行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粵03執(zhí)3845號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本院(2018)粵03民初3289號民事判決執(zhí)行完畢,本案予以結案。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向你們公告送達(2021)粵03執(zhí)3845號執(zhí)行裁定書。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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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3 |
(2021)粵03執(zhí)3845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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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執(zhí)3845號 | - |
當事人-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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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執(zhí)3845號東莞市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劉立榮、何大兵、羅錦平、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與你(單位)訴訟費執(zhí)行一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3民初3289號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執(zhí)3845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送達后如果財產(chǎn)狀況發(fā)生變動,應當自財產(chǎn)變動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補充報告。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自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起,本院將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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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4 |
(2021)粵03民初2280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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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民初228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園支行 被告-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 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劉立榮 何大兵 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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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民初2280號劉立榮、何大兵、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園支行與被告劉立榮、何大兵、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1)粵03民初2280號。因你方下落不明或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特向你方公告送達本案起訴狀、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jù)交換通知書、傳票、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等材料。本院定于2021年9月6日9時30分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判庭進行證據(jù)交換,并于2021年9月9日14時30分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五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判決。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本公告于2021年5月25日在深圳法院網(wǎng)上訴訟服務平臺刊登)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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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5 |
(2020)粵03執(zhí)5694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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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執(zhí)5694號 | - |
當事人- 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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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執(zhí)5694號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劉立榮、羅錦平、何大兵:申請執(zhí)行人與你(單位)訴訟費執(zhí)行一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3民初2974號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3執(zhí)5694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nèi)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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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
6 |
(2018)粵03民初3289號民事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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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民初328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 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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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18)粵03民初3289號劉立榮、何大兵、羅錦平: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訴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劉立榮、何大兵、羅錦平、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粵03民初3289號民事判決。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特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03民初3289號民事判決。(2018)粵03民初3289號民事判決主要內(nèi)容如下:一、確認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對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享有以下債權:1.償還KZ178391700071的信用證墊款5000萬元,并自2018年4月25日起以50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每天萬分之五的標準支付罰息,計至2018年12月9日止;2.向原告償還編號為2017圳中銀高司借字第0110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5000萬元、利息887520.83元、復利8688.01元(暫計至2018年5月14日),并自2018年5月15日起以50887520.83元為基數(shù)按照LPR加135.5個基點為基礎加收50%作為罰息年利率的標準支付罰息,計至2018年12月9日止;3.向原告償還編號為2017圳中銀高司借字第0109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5100萬元、利息2147156.66元、復利61612.1元(暫計至2018年11月7日),并自2018年11月8日起以53147156.66元為基數(shù)按照LPR加92個基點為基礎加收50%作為罰息年利率的標準支付罰息,計至2018年12月9日止;二、確認被告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如下債務承擔連帶責任:1.償還KZ178391700071的信用證墊款5000萬元,并自2018年4月25日起以50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每天萬分之五的標準支付罰息,計至2019年11月5日止;2.向原告償還編號為2017圳中銀高司借字第0110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5000萬元、利息887520.83元、復利8688.01元(暫計至2018年5月14日),并自2018年5月15日起以50887520.83元為基數(shù)按照LPR加135.5個基點為基礎加收50%作為罰息年利率的標準支付罰息,計至2019年11月5日止;3.向原告償還編號為2017圳中銀高司借字第0109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5100萬元、利息2147156.66元、復利61612.1元(暫計至2018年11月7日),并自2018年11月8日起以53147156.66元為基數(shù)按照LPR加92個基點為基礎加收50%作為罰息年利率的標準支付罰息,計至2019年11月5日止;三、被告劉立榮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連帶清償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對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的下列債權:1.償還KZ178391700071的信用證墊款5000萬元,并自2018年4月25日起以50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每天萬分之五的標準支付罰息,計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2.向原告償還編號為2017圳中銀高司借字第0110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5000萬元、利息887520.83元、復利8688.01元(暫計至2018年5月14日),并自2018年5月15日起以50887520.83元為基數(shù)按照LPR加135.5個基點為基礎加收50%作為罰息年利率的標準支付罰息,計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3.向原告償還編號為2017圳中銀高司借字第0109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5100萬元、利息2147156.66元、復利61612.1元(暫計至2018年11月7日),并自2018年11月8日起以53147156.66元為基數(shù)按照LPR加92個基點為基礎加收50%作為罰息年利率的標準支付罰息,計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四、被告何大兵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連帶清償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對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的下列債權:1.償還KZ178391700071的信用證墊款5000萬元,并自2018年4月25日起以50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每天萬分之五的標準支付罰息,計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2.向原告償還編號為2017圳中銀高司借字第0110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5000萬元、利息887520.83元、復利8688.01元(暫計至2018年5月14日),并自2018年5月15日起以50887520.83元為基數(shù)按照LPR加135.5個基點為基礎加收50%作為罰息年利率的標準支付復利及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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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
7 |
(2018)粵03民初3288號公告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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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民初328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 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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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18)粵03民初3288號劉立榮、何大兵、羅錦平: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訴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劉立榮、何大兵、李金榮、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羅錦平、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粵03民初3288號民事判決。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特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03民初3288號民事判決。(2018)粵03民初3288號民事判決主要內(nèi)容如下:一、確認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對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享有以下債權:墊款本金248632500元及罰息23393301.25元(暫計至2018年8月3日),自2018年8月4日起的罰息以248632500元為基數(shù),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至2018年12月9日止;二、被告劉立榮、何大兵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連帶清償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償還墊款本金248632500元及罰息23393301.25元(暫計至2018年8月3日),自2018年8月4日起的罰息以248632500元為基數(shù),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三、被告羅錦平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以與劉立榮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連帶清償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償還墊款本金248632500元及罰息23393301.25元(暫計至2018年8月3日),自2018年8月4日起的罰息以248632500元為基數(shù),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四、確認被告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如下債務負連帶責任:墊款本金248632500元及罰息23393301.25元(暫計至2018年8月3日),自2018年8月4日起的罰息以248632500元為基數(shù),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至2019年11月5日;五、被告劉立榮、何大兵、羅錦平、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主債務人金立通信公司追償。六、駁回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1407028.94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劉立榮、何大兵、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羅錦平、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本案法官助理:方浩填、0755-835353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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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
8 |
(2019)粵03民初844號變更原告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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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初84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 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劉立榮 何大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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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粵03民初844號劉立榮、何大兵:本院已經(jīng)受理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與被告一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被告四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五劉立榮、被告六何大兵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19)粵03民初844號。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9)粵03民初844號民事裁定之一。內(nèi)容為:準許中國東方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替代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支行作為本案原告參加訴訟。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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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
9 |
(2019)粵03民初3288號開庭傳票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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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初328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 被告- 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 劉立榮 何大兵 李金榮 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 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羅錦平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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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3民初3288號劉立榮、何大兵、李金榮、羅錦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訴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劉立榮、何大兵、李金榮、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羅錦平、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18)粵03民初3288號。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案證據(jù)交換通知書、開庭傳票。本院定于2020年4月16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第十八審判庭進行證據(jù)交換,并于2020年4月17日下午14時30分于本院第二十七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判決。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聯(lián)系人:范志勇、方浩填聯(lián)系電話:0755-83535402、0755-83535399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二〇年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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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
10 |
(2019)粵03民初3289號開庭傳票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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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初328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 被告- 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 劉立榮 何大兵 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 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羅錦平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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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3民初3289號劉立榮、何大兵、羅錦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訴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劉立榮、何大兵、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羅錦平、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18)粵03民初3289號。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本案證據(jù)交換通知書、開庭傳票。本院定于2020年4月16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第十八審判庭進行證據(jù)交換,并于2020年4月17日下午14時30分于本院第二十七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判決。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聯(lián)系人:范志勇、方浩填聯(lián)系電話:0755-83535402、0755-83535399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二〇年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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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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