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商旅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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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海港商旅有限公司(原廣州港客運服務(wù)總公司)、深圳市蛇口企業(yè)(集團)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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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終29231號 | 合同糾紛 |
上訴人-廣州海港商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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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8-06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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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305執(zhí)11552號執(zhí)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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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執(zhí)11552號 | 委托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海港商旅有限公司 當事人- 天津市壽山??肇涍\咨詢服務(wù)公司 深圳市蛇口企業(yè)(集團)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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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5執(zhí)11552號天津市壽山海空貨運咨詢服務(wù)公司、深圳市蛇口企業(yè)(集團)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廣州海港商旅有限公司與你(單位)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0)粵03民終2923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5執(zhí)11552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zé)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并應(yīng)承擔(dān)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送達后如果財產(chǎn)狀況發(fā)生變動,應(yīng)當自財產(chǎn)變動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補充報告。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guān)責(zé)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自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起,本院將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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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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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終29231傳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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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終29231號 | 委托合同糾紛 |
上訴人- 廣州海港商旅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深圳市蛇口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天津市壽山??肇涍\咨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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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民終29231號深圳市蛇口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市壽山??肇涍\咨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訴人廣州海港商旅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深圳市蛇口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市壽山海空貨運咨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你方作為被上訴人,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二審開庭傳票。本院定于2021年3月1日9:30在本院第二十一審判庭依法審理此案,合議庭成員:彭琛、陳凱、趙明升,書記員:魏楚娟。屆時你方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將依法裁判。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二0二0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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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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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5民初5528號判決、民事上訴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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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5民初5528號 | 委托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海港商旅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蛇口企業(yè)(集團)公司 天津市壽山??肇涍\咨詢服務(wù)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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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305民初5528號深圳市蛇口企業(yè)(集團)公司、天津市壽山??肇涍\咨詢服務(wù)公司:(2019)粵0305民初5528號原告廣州海港商旅有限公司訴被告深圳市蛇口企業(yè)(集團)公司、天津市壽山海空貨運咨詢服務(wù)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2019)粵0305民初5528號民事判決書、民事上訴狀,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廣州海港商旅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171.84元,由原告負擔(dān)。原告廣州海港商旅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南山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305民初5528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全部訴請請求;2、依法判令被上訴人承擔(dān)本案一審、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請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上述民事判決書、民事上訴狀,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九月十六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9月16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網(wǎng)上訴訟服務(wù)平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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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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