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首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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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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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經(jīng)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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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9執(zhí)5077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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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17 |
2 |
張震、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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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民初5034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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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9-15 |
3 |
孟彥武、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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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終1400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孟彥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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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2-26 |
4 |
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毛秋寶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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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終6656號 | 合同糾紛 |
上訴人-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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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0-12-31 |
5 |
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全林淼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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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終6661號 | 合同糾紛 |
上訴人-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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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2-22 |
6 |
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龍永發(fā)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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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終6664號 | 合同糾紛 |
上訴人-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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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2-22 |
7 |
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蒙國周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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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終6660號 | 合同糾紛 |
上訴人-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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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2-22 |
8 |
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劉文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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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終6652號 | 合同糾紛 |
上訴人-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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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2-22 |
9 |
鐘從秀、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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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終6653號 | 合同糾紛 |
上訴人-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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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2-22 |
10 |
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王德志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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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終6663號 | 合同糾紛 |
上訴人-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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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2-22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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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309執(zhí)5077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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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9執(zhí)507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經(jīng)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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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9執(zhí)5077號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經(jīng)營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與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民終14002號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9執(zhí)5077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送達后如果財產(chǎn)狀況發(fā)生變動,應當自財產(chǎn)變動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補充報告。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自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起,本院將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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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2 |
(2020)粵03民終7953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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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終7953號 | 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經(jīng)營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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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民終7953號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經(jīng)營有限公司:上訴人米長慧、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因不服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305民初20494號民事判決,上訴被上訴人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經(jīng)營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特向你司公告送達(2020)粵03民終795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17361.64元,由上訴人米長慧負擔8680.82元、首華公司負擔8680.82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本案法官助理:方浩填、835353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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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3 |
(2020)粵03民終7952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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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終7952號 | 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經(jīng)營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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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民終7952號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經(jīng)營有限公司:上訴人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因不服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305民初20493號民事判決,上訴被上訴人任春環(huán)、原審第三人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經(jīng)營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特向你司公告送達(2020)粵03民終795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一、撤銷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305民初20493號民事判決。二、駁回被上訴人任春環(huán)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2377.32元(任春環(huán)已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2377.32元(首華公司已預交),均由被上訴人任春環(huán)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本案法官助理:方浩填、835353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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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4 |
(2021)粵0305執(zhí)4460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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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執(zhí)4460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鐘從秀 被告- 深圳市金昇利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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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5執(zhí)4460號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昇利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鐘從秀與你(單位)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民終6653號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5執(zhí)4460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送達后如果財產(chǎn)狀況發(fā)生變動,應當自財產(chǎn)變動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補充報告。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自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起,本院將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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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5 |
(2021)粵0305執(zhí)3690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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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執(zhí)3690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宋紹媛 被告- 上海金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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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5執(zhí)3690號上海金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宋紹媛與你(單位)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民終6654號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5執(zhí)3690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送達后如果財產(chǎn)狀況發(fā)生變動,應當自財產(chǎn)變動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補充報告。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自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起,本院將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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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6 |
(2021)粵0305執(zhí)3908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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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執(zhí)3908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劉金海 被告- 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經(jīng)營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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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5執(zhí)3908號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經(jīng)營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劉金海與你(單位)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民終6655號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5執(zhí)3908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送達后如果財產(chǎn)狀況發(fā)生變動,應當自財產(chǎn)變動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補充報告。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自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起,本院將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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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7 |
(2020)粵03民終6652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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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終6652號 | 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經(jīng)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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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民終6652號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經(jīng)營有限公司:上訴人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劉文春、原審第三人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經(jīng)營有限公司合同糾紛(2020)粵03民終6652號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特向你公告送達(2020)粵03民終6652號民事判決書。其中,(2020)粵03民終6652號民事判決書主要內(nèi)容為:一、撤銷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305民初2892號民事判決;二、駁回被上訴人劉文春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8,923.9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790.14元,均由被上訴人劉文春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劉文春逕付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公告于2020年12月16日在深圳法院網(wǎng)上訴訟服務平臺刊登)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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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8 |
(2020)粵03民終6653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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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終6653號 | 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金昇利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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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民終6653號深圳市金昇利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訴人鐘從秀、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與原審第三人深圳市金昇利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2020)粵03民終6653號,合同糾紛(2020)粵03民終6653號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特向你公告送達(2020)粵03民終6653號民事判決書。其中,(2020)粵03民終6653號民事判決書主要內(nèi)容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834.22元,由上訴人前海首華公司負擔1,409.62元、由上訴人鐘從秀負擔424.6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公告于2020年12月16日在深圳法院網(wǎng)上訴訟服務平臺刊登)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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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9 |
(2020)粵03民終6662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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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終6662號 | 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金昇利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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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民終6662號深圳市金昇利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審理上訴人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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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10 |
(2020)粵03民終14002號判決公告(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經(jīng)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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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終1400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 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孟彥武 被上訴人- 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經(jīng)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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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民終14002號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經(jīng)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訴人孟彥武、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經(jīng)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0)粵03民終14002號,現(xiàn)已經(jīng)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3民終14002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9744.10元,由上訴人孟彥武負擔2630.80元,由上訴人深圳前海首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擔7113.30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院聯(lián)系人:謝心宇電話:0755-8353593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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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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