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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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三門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靜成等陳梅峰、祝美麗申請支付令申請支付令審查民事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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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民343號 | 申請支付令 |
申請人-浙江三門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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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縣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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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門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岸飛申請實現(xiàn)擔(dān)保物權(quán)實現(xiàn)擔(dān)保物權(quán)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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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民特511號 | 擔(dān)保物權(quán)糾紛 |
申請人-浙江三門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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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縣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9-06 |
3 |
浙江三門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彩霞申請支付令申請支付令審查民事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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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民督324號 | 申請支付令 |
申請人-浙江三門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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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縣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9-29 |
4 |
浙江三門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少衛(wèi)申請支付令申請支付令審查民事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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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民督325號 | 申請支付令 |
申請人-浙江三門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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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縣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9-29 |
5 |
浙江三門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邵燕申請支付令申請支付令審查民事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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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民督326號 | 申請支付令 |
申請人-浙江三門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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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縣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9-29 |
6 |
浙江三門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兆升申請支付令審查支付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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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民督294號 | 申請支付令 |
申請人-浙江三門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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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縣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9-29 |
7 |
浙江三門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恒強申請支付令審查支付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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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民督263號 | 申請支付令 |
申請人-浙江三門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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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縣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9-29 |
8 |
浙江三門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偉兵申請支付令審查支付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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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民督264號 | 申請支付令 |
申請人-浙江三門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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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縣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9-29 |
9 |
浙江三門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仁友等周春芳、奚擁堯、賴鴻飛申請支付令申請支付令審查民事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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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民督305號 | 申請支付令 |
申請人-浙江三門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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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縣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9-07 |
10 |
林咸橋、林明、王筆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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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執(zhí)恢24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三門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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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縣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29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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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1022民初4212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何小偉 被告- 王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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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三門縣人民法院 | - | 2018-09-17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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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1022民初1934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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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2民初1934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浙江三門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陳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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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三門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華信用卡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1022民初1934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判決如下:由被告陳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浙江三門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9306.4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9年1月11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則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730元,減半收取365元,由被告陳華負擔(dān)。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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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2 |
(2019)浙1022民初266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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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2民初2663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浙江三門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昌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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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昌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三門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朱昌芹信用卡糾紛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無法用其他方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浙1022民初2663號案件的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合議庭成員告知書、簡轉(zhuǎn)普裁定書等訴訟文書。原告訴稱:1、請求判令被告朱昌芹償還給原告浙江三門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關(guān)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幣24972.03元,并支付利息、違約金7031.02元(暫算至2019年05月11日止共計32031.02元,自2019年05月12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的利息及違約金按照合同約定計算,且以月利率2%為限)。2、請求判令由被告承擔(dān)本案的訴訟費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15日內(nèi)。本案決定由審判員俞清華擔(dān)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黎松益、章春利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本院決定本案候補人民陪審員為姚振長,定于2019年11月4日上午9時00分在本院本院第六法庭進行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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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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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2民初1864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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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2民初186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三門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羅玉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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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玉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三門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羅玉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無法用其他方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浙1022民初1864號案件的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合議庭成員告知書、簡轉(zhuǎn)普裁定書等訴訟文書。原告訴稱:1、訴請法院判令被告羅玉娟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0萬元;按月利率5.08‰支付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的利息(系統(tǒng)已自動扣劃了人民幣64.43元);按月利率5.08‰加收30%支付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罰息;按罰息利率支付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復(fù)息(截止起訴日的利息為人民幣16807.37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15日內(nèi)。本案決定由審判員俞清華擔(dān)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羅香蓮、何愛娟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本院決定本案候補人民陪審員為羅香蓮,定于2019年8月28日10點00分在本院第四審判庭進行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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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4 |
(2018)浙1022民初5136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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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2民初513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三門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義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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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義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三門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保證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無法用其他方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8)浙1022民初5136號案件的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文書。原告訴稱:1、判令被告李義都、包雪飛共同歸還給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30萬元;按月利率5.58‰支付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的利息(系統(tǒng)已自動扣劃了45.29元);按月息5.58‰加收30%支付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罰息;按罰息利率支付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復(fù)息。2、判令被告韓蘇青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dān)。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7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7日內(nèi)。本案由審判員奚圣旭獨任審理,定于2019年2月22日9點30分在本院第三審判庭進行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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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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