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恒基
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清遠分公司
在業(yè)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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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13民初4718號原告廣州市番禺天虹工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清遠分公司、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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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13民初4718號 | 加工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市番禺天虹工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清遠分公司 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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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公告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清遠分公司、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廣州市番禺天虹工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清遠分公司、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因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其它送達方式無法向你公司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訴訟須知、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本院根據(jù)該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原告訴請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貨款122397.5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以122397.56元為本金,自2018年6月17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你公司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本院定于2021年9月2日上午9時30分于本院第九法庭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539566772021-06-1101:56:10:0(2021)粵0113民初4718號原告廣州市番禺天虹工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清遠分公司、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送達,公告,被告,公司,逾期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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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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