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洪豐
佛山市順德區(qū)嘉洪豐標牌有限公司
在業(yè)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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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市錦鴻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區(qū)嘉洪豐標牌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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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攬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佛山市順德區(qū)嘉洪豐標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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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佛山市順德區(qū)嘉洪豐標牌有限公司與佛山市錦鴻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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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作合同糾紛 |
原告-佛山市順德區(qū)嘉洪豐標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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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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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粵0606民初17536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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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606民初17536號 | 定作合同糾紛 |
原告- 佛山市順德區(qū)嘉洪豐標牌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錦鴻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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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錦鴻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順德區(qū)嘉洪豐標牌有限公司與被告佛山市錦鴻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內(nèi)容如下:被告佛山市錦鴻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佛山市順德區(qū)嘉洪豐標牌有限公司支付定作報酬103755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187.55元,財產(chǎn)保全費1038.77元,合共2226.32元,由被告佛山市錦鴻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天,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訴,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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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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