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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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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善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03-0060號 | 浙江省嘉善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嘉善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嘉善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03-0060號當事人:嘉善星龍電訊產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四龍2021年04月12日,本機關執(zhí)法人員經隨機抽查發(fā)現當事人在浙江省嘉興市嘉善縣西塘鎮(zhèn)開發(fā)區(qū)南苑西路988號實施了未按照規(guī)定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行為,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于2021年04月27日立案調查?,F查明,當事人未對2021年錄用的22名新員工開展上崗前的安全生產三級教育和培訓,于2021年04月12日上午被本機關執(zhí)法人員查獲。本機關對上述問題予以記錄,并責令當事人于2021年04月23日前整改完畢。2021年04月25日本機關對當事人進行復查,確認當事人已針對上述問題進行整改。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1、行政檢查通知書、行政檢查記錄、行政檢查現場照片、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照片及說明,證實了行政檢查時間、地點、現場臺賬情況及當事人未對2021年新入職的22名員工開展安全生產三級教育和培訓的事實;2、委托代理人的調查(詢問)筆錄,證實當事人未對2021年新入職的22名員工開展安全生產三級教育和培訓的事實;3、員工的調查(詢問)筆錄,證實當事人未對2021年新入職的員工開展安全生產三級教育和培訓,但已于2021年04月14日-04月16日對2021年新入職的員工完成了安全生產三級教育和培訓的事實;4、整改復查意見書、整改復查現場照片及說明、提供的臺賬記錄等資料,證實了當事人針對行政檢查發(fā)現的問題在規(guī)定期限內按要求進行了整改等事實。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還有當事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2021年新員工名冊及員工總名冊、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及證人身份證明等材料。2021年05月24日,本機關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嘉善綜執(zhí)〔2021〕罰先告字第03-0060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機關認為,當事人未對2021年新入職的22名員工開展安全生產三級教育和培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已構成未按照規(guī)定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行為。鑒于當事人已于規(guī)定期限內改正了違法行為,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款人民幣貳萬伍仟元整。上述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本機關指定銀行(開戶銀行:嘉善縣建行;收款單位:嘉善縣財政局;預算級次:縣級;收款國庫:縣支金庫)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嘉善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嘉善縣人民法院起訴,但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照有關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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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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