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臨長運
成都富臨長運集團有限公司三運司
存續(xù)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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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5民初2246號原告成都富臨長運集團有限公司三運司與被告成都市溫江區(qū)長興運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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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5民初2246號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成都富臨長運集團有限公司三運司 當事人- 成都富臨長運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市溫江區(qū)長興運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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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5民初2246號原告成都富臨長運集團有限公司三運司與被告成都市溫江區(qū)長興運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起訴請求為:1、判決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從2018年12月1日暫計至起訴之日拖欠租金及衛(wèi)生費用共計41437.5元,實際至被告返還房屋日。(計算方式:年租金108000元/12*4.5個月+年衛(wèi)生費2500元/12*4.5個月)。3、判決原告不予返還被告履約保證金8333元。4、判決被告于《房屋租賃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內(nèi)騰空承租房產(chǎn),并將承租房產(chǎn)返還原告。5、判決被告返還原告為其墊付2018年10月-11月水費共計746元。6、判決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須知、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限屆滿后的次日9時30分(遇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公開開庭審理。屆時未到,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判決。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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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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