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華貿(mào)易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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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建省石獅市振華貿(mào)易有限公司、晉江百合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shí)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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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福建省石獅市振華貿(mào)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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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福建省石獅市振華貿(mào)易有限公司、曾志生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shí)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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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福建省石獅市振華貿(mào)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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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李連宇、李登玉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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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合同糾紛 |
上訴人-任子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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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李連宇、李登玉等與張德禮等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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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合同糾紛 |
原告-任子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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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李連宇、李登玉等與張德禮等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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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合同糾紛 |
原告-任子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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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福建省石獅市振華貿(mào)易有限公司、李連宇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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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合同糾紛 |
上訴人-福建省石獅市振華貿(mào)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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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王弟興、任子進(jìn)等與張德禮等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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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合同糾紛 |
原告-任子進(jì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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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福建省石獅市振華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柯墩煌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diào)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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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福建省石獅市振華貿(mào)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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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福建省石獅市振華貿(mào)易有限公司、張德禮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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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
上訴人-張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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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韓潤林與張德禮、福建省石獅市振華貿(mào)易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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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合同糾紛 |
原告-韓潤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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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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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書]孫傲、晉江百合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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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581民初415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福建省石獅市振華貿(mào)易有限公司 被告- 孫傲 邱余苗 晉江百合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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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孫傲(公民身份號碼3412041985****0230)、晉江百合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石獅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石獅市振華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被告孫傲、邱余苗、晉江百合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2016)閩0581民初4154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晉江百合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應(yīng)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給付福建省石獅市振華貿(mào)易有限公司貨款49877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zhǔn)利率計付自2016年8月4日起至實(shí)際償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駁回福建省石獅市振華貿(mào)易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fèi)1046元,由晉江百合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五月九日承辦法官:龔壽慶書記員:肖珊聯(lián)系電話:0595-887650030595-887652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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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9 |
2 |
[裁判文書]曾志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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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581民初415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福建省石獅市振華貿(mào)易有限公司 被告- 曾志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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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曾志生(公民身份號碼3621351977****8314):石獅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石獅市振華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被告曾志生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2016)閩0581民初4155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曾志生應(yīng)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給付福建省石獅市振華貿(mào)易有限公司貨款28000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zhǔn)利率支付自2016年8月4日起至實(shí)際還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fèi)500元,由曾志生負(fù)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承辦法官:龔壽慶書記員:肖珊聯(lián)系電話:0595-887650030595-887652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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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4 |
3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孫傲、邱余苗、晉江百合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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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581民初415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福建省石獅市振華貿(mào)易有限公司 被告- 孫傲 邱余苗 晉江百合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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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孫傲(公民身份號碼3412041985****0230)、邱余苗(公民身份號碼3623211985****3011)、晉江百合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石獅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石獅市振華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被告孫傲、邱余苗、晉江百合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2016)閩0581民初4154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福建省石獅市振華貿(mào)易有限公司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孫傲、邱余苗、晉江百合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貨款人民幣49877元,并自起訴之日起至實(shí)際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利息;本案訴訟費(fèi)用由三被告承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期限內(nèi)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quán)利。本院定于2017年3月7日8時30分在本院湖濱人民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承辦法官:龔壽慶書記員:肖珊聯(lián)系電話:0595-88765003、887652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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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
4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曾志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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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581民初415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福建省石獅市振華貿(mào)易有限公司 被告- 曾志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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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曾志生(公民身份號碼3621351977****8314):石獅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石獅市振華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被告曾志生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2016)閩0581民初4155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福建省石獅市振華貿(mào)易有限公司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曾志生立即支付原告貨款人民幣28000元及相應(yīng)利息,本案訴訟費(fèi)用由被告曾志生承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期限內(nèi)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quán)利。本院定于2016年12月6日10時30分在本院湖濱人民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承辦法官:龔壽慶書記員:肖珊聯(lián)系電話:0595-88765003、887652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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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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