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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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與谷雨銀行卡糾紛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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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3執(zhí)2357號之一 | 銀行卡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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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21 |
2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與樊鎮(zhèn)豪孫靜銀行卡糾紛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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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3執(zhí)2358號 | 銀行卡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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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21 |
3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與程志芬唐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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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3民初748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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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6-21 |
4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與封婭劉兵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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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3執(zhí)155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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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6-21 |
5 |
黃長國與重慶市碧金輝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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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3民初11417號 | 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 |
原告-黃長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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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3-30 |
6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與陳仁亮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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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3民初11971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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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6-21 |
7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與張志強銀行卡糾紛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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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3執(zhí)6168號 | 信用卡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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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26 | 2020-12-30 |
8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與鄧祥彬重慶五星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終本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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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3執(zhí)恢81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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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26 | 2020-12-30 |
9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與廖國玉譚江銀行卡糾紛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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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3執(zhí)6030號 | 信用卡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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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26 | 2020-12-30 |
10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與陳星才銀行卡糾紛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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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3執(zhí)6028號 | 信用卡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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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26 | 2020-12-30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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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渝0113民初12309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 被告- 孫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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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 G52 | 2020-11-22 |
2 | -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 被告- 陳仁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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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 G74 | 2020-09-22 |
3 | (2020)渝0113民初11163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 被告- 鄒德均 劉選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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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 G74 | 2020-09-22 |
4 | (2020)渝0113民初11159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 被告- 姜潔 肖成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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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 G74 | 2020-09-22 |
5 | (2020)渝0113民初6766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 被告- 晏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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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 G66 | 2020-08-16 |
6 | (2019)渝0113民初10923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 被告- 潘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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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 G20 | 2020-04-26 |
7 | (2018)渝0113民初227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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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9-03 |
8 | (2016)渝0113民初450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 被告- 胡連全 李蔓 重慶深聯投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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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8-29 |
9 | (2018)渝0113民初227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 被告- 余普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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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3-30 |
10 | (2018)渝0112執(zhí)異111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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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3-27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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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13民初2214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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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民初2214號 | 保證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 被告- 重慶有家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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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3民初2214號重慶有家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訴你保證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9)渝0113民初221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重慶有家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對何嬌、張德超尚欠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的本金131985.05元、截至2017年2月10日的分期手續(xù)費26984.32元、利息(含復利)12663.46元、滯納金9919元、案件受理費2490元、律師費1500元以及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以220394.32元為基數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收的利息(含復利)并按月計收的復利,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以220394.14元為基數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收的利息(含復利)并按月計收的復利,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131985.05元為基數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收的利息(含復利)并按月計收的復利,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以220394.14元為基數按日利率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本金131985.05元付清之日止以131985.05元為基數按日利率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駁回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9月30日上傳日期:2019年09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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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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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民初1092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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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民初10923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 被告- 潘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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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3民初10923號潘楊:本院受理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訴潘楊(信用卡糾紛)一案,因受送達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及開庭傳票。(1.請求貴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信用卡尚欠本金149887.22元及截至2019年5月29日的利息27445.97元、費用37409.34元,合計214742.53元,并從2019年5月30日起以拖欠的本金149887.22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五計收逾期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以利息27445.97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五計收復利,直至清償本息為止;以214742.53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五計收違約金,直到清償本息為止;2.請求貴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為本案已支付的律師費1073元;3.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或涉港澳臺為滿3個月,或涉外為滿6個月),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答辯期滿后15日內(或涉港澳臺或涉外均為30日)。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2日下午15:30在本院五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開庭審理。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8月21日上傳日期:2019年8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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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3 |
(2019)渝0113民初4208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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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民初420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 被告- 伍賢文 李妮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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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3民初4208號李妮蓉: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訴被告伍賢文、李妮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請求人民法院:1、依法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27811.31元及截止于2019年1月11日的利息5262.60元,罰息102.28元,合計333176.19元;并從2019年1月12日至貸款本息結清之日止計收罰息(罰息以未償還的貸款本金+應付未付利息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計收)直至清償本息為止;2、依法判決被告承擔原告所支付的律師費17658元;3、依法判決原告對本案的抵押物即位于巴南區(qū)龍洲大道的房屋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在抵押擔保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4、依法判決本案的訴訟費用等由二被告共同承擔。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答辯期滿后的15日內。本案將于2019年7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判決。特此公告。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25日上傳日期:2019年04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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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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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3民初13390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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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3民初1339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 被告- 李興倫 曾凡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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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3民初13390號李興倫、曾凡治: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訴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判決一、被告李興倫與被告曾凡治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返還借款本金76319.2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2月10日所欠的借款期內利息和逾期利息及復利(借款期內利息按《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購房貸款合同》約定的等額本息還款方式,以當期所欠借款本金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下浮30%計算;逾期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下浮30%加收50%計算;復利以應付未付的利息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下浮30%加收50%計算);二、被告李興倫與被告曾凡治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共同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支付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76319.2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下浮30%加收50%計算的逾期利息和以應付未付利息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下浮30%加收50%計算的復利;三、被告李興倫與被告曾凡治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律師費4662元;四、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對被告李興倫與被告曾凡治共同所有的位于重慶市銅梁縣巴川鎮(zhèn)迎春街道60號2-3-1的房屋(產權證號:209房地證2009字第08064號)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五、駁回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18)渝0113民初13390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4-12上傳日期:2019-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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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
5 |
(2018)渝0113民初13389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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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3民初1338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 被告- 王剛 梁修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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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3民初13389號王剛、梁修田: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訴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判決一、被告王剛與被告梁修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返還借款本金290881.26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2月10日所欠的借款期內利息和逾期利息及復利(借款期內利息按《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購房貸款合同》約定的等額本息還款方式,以當期所欠借款本金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逾期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計算;復利以應付未付的利息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計算);二、被告王剛與被告梁修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共同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支付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290881.26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計算的逾期利息和以應付未付利息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計算的復利;三、被告王剛與被告梁修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律師費10804元;四、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對被告王剛與被告梁修田共同所有的位于重慶市巴南區(qū)龍洲大道6號14幢28-4的房屋(產權證號:202房地證2014字第001532號)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五、駁回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F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18)渝0113民初13389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4-10上傳日期:2019-4-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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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6 |
(2018)渝0113民初2275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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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3民初227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 被告- 余普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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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3民初2275號余普蘭: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訴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判決一、被告余普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返還借款本金130797.25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1月5日的利息6258.95元,以上共計137056.2元;二、被告余普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支付截至2018年1月5日的逾期利息及復利726.41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6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137056.2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計算的逾期利息和復利;三、被告余普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支付律師費8266元;四、如被告余普蘭未按時履行前述第一、二、三項債務,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對被告余普蘭所有的位于重慶市大足縣棠香街道辦事處龍中路188號“龍都桂苑”4-13號的房屋(產權證號:210房地證2009字第02009944號)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F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8)渝0113民初2275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1-7上傳日期:2019-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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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
7 |
(2018)渝0113民初13389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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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3民初1338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 被告- 王剛 梁修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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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3民初13389號王剛、梁修田: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訴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請求判令請求貴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90881.26元及截至于2018年7月23日的利息5026.57元,罰息174.46元,合計296082.29元;并從2018年7月至貸款本息結清之日止計收罰息直至償清本息為止;請求判令二被告承擔原告所支付的律師費10804元;請求依法判令原告對本案的抵押物即位于重慶市巴南區(qū)龍洲大道6號14幢28-4的房屋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本案的訴訟費用等由二被告承擔。因你們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訴狀副本、應訴及舉證通知書、簡轉普裁定書、廉政監(jiān)督卡及開庭傳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舉證期滿后第三日(遇節(jié)假日順延)上午10:00在本院第十法庭開庭審理,未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并作出裁判。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12-12上傳日期:2018-12-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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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
8 |
(2018)渝0113民初944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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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3民初944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 被告- 陳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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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3民初9443號陳翔:本院受理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訴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8)渝0113民初9443號案民事判決書,主要內容:一、被告陳翔于本判決發(fā)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借款本金436680.51元及截至2018年5月29日的利息7811.47元,罰息182.46元,并從2018年5月30計收罰息至付清本金之日止(罰息以未償還本金+應付未付利息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上浮10%加收50%計收);二、被告陳翔于本判決發(fā)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支付律師費23233元;三、如被告陳翔未能按時履行前述第一、二項債務,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對被告陳翔所有位于重慶市巴南區(qū)巴南大道房屋折價、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特此公告。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19日上傳日期:2018年10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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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9 |
9 |
(2018)渝0113民初2275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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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3民初227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 被告- 余普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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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3民初2275號余普蘭: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訴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130797.25元及截止2018年1月5日的利息6258.95元、罰息726.41元,合計137782.61元,并從2018年1月6日起至貸款本息結清之日止,計收罰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判令被告承擔律師費8266元;判令原告對本案的抵押物享有有限受償權;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因你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訴狀副本、應訴及舉證通知書、簡轉普裁定書、廉政監(jiān)督卡及開庭傳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舉證期滿后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開庭審理,未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并作出裁判。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9-3上傳日期:2018-9-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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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3 |
10 |
(2016)渝0113民初4502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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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450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 被告- 胡連全 李蔓 重慶深聯投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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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113民初4502號胡連全、李蔓、重慶深聯投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與胡連全、李蔓、重慶深聯投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原告撤回對被告的訴訟,本院予以準許,現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2016)渝0113民初4502號民事裁定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裁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08-29上傳日期:2018-08-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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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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