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銀行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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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鮮耀、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寧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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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民終356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鮮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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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8-17 |
2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寧支行與楊忠瓊、趙江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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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81民初86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當事人-楊忠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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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市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4-27 |
3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寧支行與云南安寧隆昌化工有限公司、張美瓊、李建平、張紅林、曹學芬、楊惠琴、楊元福借款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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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81執(zhí)恢33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當事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寧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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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市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3-02 |
4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寧支行、馬麗玲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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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執(zhí)1427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寧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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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寧市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24 |
5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寧支行、張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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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執(zhí)142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寧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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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寧市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24 |
6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寧支行與楊某某、安寧博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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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民初98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寧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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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寧市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1-03 |
7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寧支行、王榮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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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執(zhí)7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寧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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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寧市人民法院 | 2020-10-14 | 2020-11-26 |
8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寧支行與張某某、安寧市永昌鋼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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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民初57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寧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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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寧市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09-14 |
9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寧支行與陳某、安寧市永昌鋼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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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民初56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寧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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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寧市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09-14 |
10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寧支行與張某某、安寧市永昌鋼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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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民初55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寧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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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寧市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09-14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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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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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民初98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寧支行 當事人- 安寧博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 楊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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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寧支行與被告楊麗、被告安寧博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的的(2020)云0181民初984號民事判決書中,文字上有筆誤,應予補正,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云0181民初984號判決書第7頁第十行“并支付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罰息(貸款利率、罰息利率的計算方法按照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個人房產抵押貸款合同》約定的計算規(guī)則計算)”應為“并支付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及復利(貸款利率、罰息利率、復利利率的計算方法按照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個人房產抵押貸款合同》約定的計算規(guī)則計算)”。本裁定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0)云0181民初984號民事裁定書。(聯(lián)系人:安寧市人民法院環(huán)境資源審判庭張紅梅;聯(lián)系電話:0871-68699820;郵編:6503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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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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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民初98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 安寧博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寧支行 被告- 楊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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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寧支行與被告楊麗、被告安寧博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判決主要內容為:一、由被告楊麗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寧支行截至2020年3月11日的借款本金256867.86元,利息2093.71元、罰息13.80元、利息復利14.76元,罰息復利0.06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罰息(貸款利率、罰息利率的計算方法按照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個人房產抵押貸款合同》約定的計算規(guī)則計算);二、由被告安寧博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安寧博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楊麗追償;三、駁回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寧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92元、保全費1815元,由被告楊麗、被告安寧博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0)云0181民初984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聯(lián)系人:安寧市人民法院環(huán)境資源審判庭張紅梅;聯(lián)系電話:0871-68699820郵編:6503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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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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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民初98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寧支行 當事人- 安寧博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 楊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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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云0181民初984號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寧支行訴被告楊麗、安寧博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風險告知書及開庭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次日上午9時(遇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環(huán)資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聯(lián)系人:安寧市人民法院環(huán)境資源審判庭張紅梅;聯(lián)系電話:68699820;郵編:6503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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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
4 |
(2017)云01民初1911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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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初1911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被告- 云南安寧金成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云南金港物流有限公司 云南昆都國際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梁夏 楊倩雯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寧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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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民初1911號云南金港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與被告云南安寧金成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云南金港物流有限公司、云南昆都國際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梁夏、楊倩雯及第三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寧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現(xiàn)因你用其他方式不能完成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云01民初191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由云南安寧金成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貸款本金55000000元及截止2017年8月19日的利息共計2544056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以本金5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9%計算的罰息和以利息2544056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9%計算的復利;二、若云南安寧金成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義務,原告對云南金港物流有限公司坐落于昆明市福海街道辦事處大壩社區(qū)居委會金成財郡商業(yè)中心1幢的房產(不動產權證號:201667532號)及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有權在最高額5500萬元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三、若云南安寧金成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義務,原告對云南昆都國際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昆明市五華區(qū)龍翔街道辦事處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號:昆國用(2012)第00364號】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有權在5.71億元范圍優(yōu)先受償;四、被告云南昆都國際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梁夏對前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執(zhí)行梁夏的擔保及于其與楊倩雯的夫妻共同財產。五、駁回原告的其訴訟請求。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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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8 |
5 |
(2017)云01民初1911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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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初1911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被告- 云南金港物流有限公司 云南安寧金成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云南昆都國際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梁夏 楊倩雯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寧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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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民初1911號云南金港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訴被告云南金港物流有限公司、云南安寧金成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云南昆都國際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梁夏、楊倩雯,第三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寧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內。并定于2017年12月28日下午14:00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逾期將缺席審理。特此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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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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