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煤灰蒸
黃陵礦區(qū)粉煤灰蒸壓制磚有限公司
注銷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1 | 0692201511_14118 | 延安市地方稅務局 |
定性與處罰意見 1、由于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原因,采用應扣未扣稅款手段,少繳個人所得稅稅款26542.51元定性為應扣未扣稅款,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于0.5倍的罰款13271.26元。 2、由于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原因,采用應扣未扣稅款手段,少繳個人所得稅稅款1411.54元定性為應扣未扣稅款,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于0.5倍的罰款705.77元。 3、由于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原因,采用應扣未扣稅款手段,少繳個人所得稅稅款2066.77元定性為應扣未扣稅款,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于0.5倍的罰款1033.39元。 4、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應扣未扣稅款手段,少繳印花稅稅款20元定性為應扣未扣稅款,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于1倍的罰款20元。 5、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手段,少繳印花稅稅款4000元定性為不進行納稅申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于1倍的罰款4000元。 6、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手段,少繳印花稅稅款20元定性為不進行納稅申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于1倍的罰款20元。 7、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手段,少繳印花稅稅款9937.9元定性為不進行納稅申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于1倍的罰款9937.9元。 8、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手段,少繳印花稅稅款20元定性為不進行納稅申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于1倍的罰款20元。 9、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手段,少繳印花稅稅款10.3元定性為不進行納稅申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于1倍的罰款10.3元。 以上共計處于罰款29018.62元。沒收非法所得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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