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龍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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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洪文旭、林聰定不當(dāng)?shù)美m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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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民終4954號 | 不當(dāng)?shù)美m紛 |
上訴人-洪文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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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29 |
2 |
洪文旭與林聰定不當(dāng)?shù)美m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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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81民初431號 | 不當(dāng)?shù)美m紛 |
原告-洪文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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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1-01-18 |
3 |
石獅市四海龍服飾發(fā)展有限公司、洪文旭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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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581執(zhí)5921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石獅市四海龍服飾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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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20-02-26 | 2020-03-04 |
4 |
石獅市四海龍服飾發(fā)展有限公司與高凱英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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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81執(zhí)4359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石獅市四海龍服飾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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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19-11-26 | 2020-03-13 |
5 |
(2019)閩0581民初4404號原告洪文旭訴被告林聰定、第三人石獅市四海龍服飾發(fā)展有限公司不當(dāng)?shù)美m紛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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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581民初4404號 | 不當(dāng)?shù)美m紛 |
原告-洪文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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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19-08-30 | 2019-11-28 |
6 |
石獅市四海龍服飾發(fā)展有限公司與高凱英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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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81民初197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石獅市四海龍服飾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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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18-07-05 | 2018-10-31 |
7 |
石獅市四海龍服飾發(fā)展有限公司與施志表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diào)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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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閩0581民初629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石獅市四海龍服飾發(fā)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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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17-11-17 | 2017-12-19 |
8 |
石獅市四海龍服飾發(fā)展有限公司與樊志文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diào)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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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閩0581民初577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石獅市四海龍服飾發(fā)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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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17-10-16 | 2018-03-30 |
9 |
石獅市四海龍服飾發(fā)展有限公司、樊志文其他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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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閩0581財保40號 | - |
申請人-石獅市四海龍服飾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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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17-09-05 | 2017-12-01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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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書]高凱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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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81民初197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石獅市四海龍服飾發(fā)展有限公司 被告- 高凱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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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高凱英: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四海龍服飾發(fā)展有限公司與被告高凱英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2018)閩0581民初1977號民事判決書與(2018)閩0581民初1977號民事裁定書。本院判決:被告高凱英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支付原告石獅市四海龍服飾發(fā)展有限公司貨款1011660.15元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zhǔn)利率標(biāo)準(zhǔn)支付自2018年3月9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院裁定:一、查封高凱英名下址于福州市臺江區(qū)后洲街道玉環(huán)路6號中亭街改造利安苑連體部分樓2層220店面;二、查封王良煙、施幼婷名下址于石獅市湖濱林邊12號樓房屋[房屋所有權(quán)證號為獅房權(quán)證湖濱字第02346號];三、前述財產(chǎn)保全價值以1011660.15元為限。本案受理費13906元,財產(chǎn)保全申請費5000元,均由被告高凱英負(fù)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七月十六日承辦法官:李珊珊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5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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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6 |
2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高凱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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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81民初197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石獅市四海龍服飾發(fā)展有限公司 被告- 高凱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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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高凱英(公民身份號碼:3501261976****0923):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四海龍服飾發(fā)展有限公司與被告高凱英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2018)閩0581民初1977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石獅市四海龍服飾發(fā)展有限公司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高凱英立即向原告支付貨款人民幣1011660.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zhǔn)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款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nèi),期限內(nèi)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quán)利。本院定于2018年7月5日9時00分在本院紡織服裝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四月三日承辦法官:李珊珊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5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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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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