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友農業(yè)
廣東良友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
在業(yè)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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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良友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與綦松青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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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2071民初2058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廣東良友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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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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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良友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與易成鋒、蔣薇薇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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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2071民初2056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廣東良友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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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1-25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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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2071民初1541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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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154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東良友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王金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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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廣東良友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訴王金澤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民事判決書。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王金澤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王金澤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廣東良友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44600元及利息(以44600元為基數,自2021年1月8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被告王金澤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廣東良友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02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負擔(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項時逕付給預交方,本院不作退費處理)。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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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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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1006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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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100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東良友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馬玉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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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廣東良友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訴馬玉帝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民事判決書。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馬玉帝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馬玉帝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廣東良友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23300元及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為:以123300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2021年1月7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被告馬玉帝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廣東良友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3500元。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836元,減半收取為1418元(原告廣東良友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馬玉帝負擔(被告馬玉帝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逕付原告廣東良友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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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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